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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最高奖千万

发布时间:2012/03/31  来源:宁德晚报  作者:Lu2011   浏览:

今后五年内,宁德市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都将受到政府扶持。日前,市政府印发《宁德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对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指出,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意见中明确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指出符合以下六个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这六个条件分别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国内外上市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纳税(不含海关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国内外企业,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上年度纳税不低于200万元;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经市政府研究,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在财税、用地、金融、人才等等方面得到相应的优惠和扶持。

其中,在财税扶持上,意见规定,宁德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总部迁入宁德市行政区域,从工商注册登记年度起,给予五年的财政奖励。第1~2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不包括其原有在宁企业的纳税部分,下同)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3~4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收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部分,比前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前连续三年在本区域内纳税的,从认定次年起,在企业每年缴纳的所有税收连续环比增长的前提下,每年按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部分环比增加额的30%给予奖励,最长奖励期限为五年。

在开办补助方面,意见规定,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部分,扣除上述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安排。

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设立总部机构的,由受益财政连续3年给予20%的租金补助,累计补助最高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税收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中分年度给予安排。

另外,意见还规定,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度起三年内,市级及市级以下的行政管理性收费予以全部减免。(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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