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市政府办转发了市经贸委、财政局关于落实扶持工业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贴息资金暂行办法(宁政办〔2012〕99号)。现将暂行办法全文摘抄如下:
关于落实扶持工业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贴息资金的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2011〕18号)精神,市本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支持工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时间暂定一年,该专项资金包干使用,不再另行追加。实施办法如下:
一、贴息资金的安排范围:
㈠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发展前景好,高科技或高税等实体工业企业,实施扩大生产、扩大出口、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增加就业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㈡小微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宁德市本级、蕉城、东侨,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用工300人以下。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向各银行贷款单笔不超过500万元。
二、资金安排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当期企业实际付息的30%给予兑现贴息。对单个企业贴息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申报材料要求
小微企业需填写“企业流动资金贴息申请表”、“流动资金贷款证明”(见附件)、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完税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若出现弄虚作假,隐瞒申报的,市政府将追缴贴息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申报程序
贴息资金申报由小微企业提出申请,蕉城区、东侨经济开发区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负责初审并申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贴息资金申报相关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各一式2份,分送市经贸委、财政局),联系电话:2863157(市经贸委),2368018(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