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补贴新政!购租办公用房最高可补助500万

发布时间:2017/06/16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晓莹   浏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提升福州金融业发展水平,构建海西现代金融中心,2017年6月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对2017年起在福州市新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中介配套服务机构给予多项奖励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

给予购房租房补贴

最高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

该通知提出,对2017年起在榕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下文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机构在我市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在本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购买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二)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价格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机构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机构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三)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本购租房优惠政策。

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限额1000万元

此外,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对福州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福州市法人证券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20万元奖励。

高级人才给予个税补贴及子女教育福利

该通知还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来榕发展,对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在创业科研经费、人才住房、安家补贴、生活津贴以及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同时,对2017年起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任职满一年的,按上一年度在本地缴纳的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基建 最高奖励1000万元

自2017年起,在榕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在福州辖区内的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自2017年起,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福州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年及其以上的,单项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0.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此外,福州市政府还设立金融创新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按照“一项一议”原则,提请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及以前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未完成奖励兑现的,按原有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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