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6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晓莹   浏览:
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 号)、《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175号令)等规定,对持我省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不得将户籍作为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门槛。
与我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含农民工),应当参加我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持我省居住证且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闽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经企业申请,可以参加本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
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福建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补助条件的农民工参保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可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各地应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放宽至个体工商户。
三、各地应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一年,近三年内享受过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农民工,可由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十倍以内,给予其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四、各地财政应足额安排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我省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应用足《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政策。鼓励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对农民工参保提供资助。
五、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民服务。要进一步简化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手续,完善相关补助程序,促进农民工同等享受就业、社保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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