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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专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7/09/29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晓莹   浏览: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福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财政扶持政策操作规程,现制定2017年电子商务专项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扶持项目必须满足2016年会计年度内执行。(其中:跨境电商操作处理费补助扶持时间为2017年1月—6月)。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4、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5、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6、近三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交易额、营业收入、税收、利润等)、企业规模、所获荣誉、申请资金奖励、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5、电子商务企业申报需提交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出具的入驻正统网的确认函。
6、以上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二、申报专项认定条件及奖励标准、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以下八个专项(专项一至专项八)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3﹞1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申报:
专项一 电子商务试点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实施办法》第五条,本专项需现场核查和验收):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国家、省级补助金额的1:1和1:0.5给予配套扶持,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市级配套资金应在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才能给予补助(本专项需现场核查和验收)。
专项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中应含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申请资金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承担的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含工程、设备、合同管理、招投标等),需附上相关合同、发票及招投标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内容。
2、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的批复文件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3、省级资金到位的证明材料。
专项二 电子商务园区补贴专项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实施办法》第六条,本专项需现场核查):
1、对利用旧的标准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并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注册到资达3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7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注册到资达7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专项二应提交的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中应含有“由电子商务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负责编制的以下材料: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的基本情况(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面积等)和财务状况(注册到资等)、申请资金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企业入驻情况(含企业数、入驻面积、租金、主营业务等),享受租金优惠情况等”内容。
2、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
4、电子商务园区工程实际投入的相关凭证。
专项三 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到我市建立企业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应《实施办法》第八条):
1、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到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区域企业总部(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
2、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我市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3、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到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区域企业总部(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在我市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及以上。
专项三应提交的材料:
    1、有关部门出具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针对第3点不低于500万元)的证明。
2、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及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针对第3点达到50万元)的证明。
专项四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奖励专项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应《实施办法》第九条):
1、在本市建立第三方支付总部、两岸跨境支付总部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本市的,并须在本市经营3年以上,对未满3年即迁离本市的,将按有关规定收回奖励资金;
2、从事国内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第三方支付业务)、跨境结算与境内外银行卡收单业务;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4、日均资金流量不低于300万元。
专项四应提交的材料:
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相关部门出具的日均资金流量证明材料。
专项五 税收奖励专项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应《实施办法》第十条):
1、年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
2、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一年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专项五应提交的材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及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证明。
专项六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奖励专项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1、在我市注册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2、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
3、2016年入驻注册收费会员企业不少于1000户。
    专项六应提交的材料:
1、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证明。
2、注册收费会员企业不少于1000户的证明。
专项七 电子商务应用奖励专项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对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1、2016年,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
2、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
 专项七应提交的材料:
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的证明(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
专项八 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专项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1、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2、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
专项八应提交的材料:
1、园区(示范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被授予相关称号的批复文件及相关申报材料。
(二)以下一个专项(专项九)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暨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的通知》(榕政综﹝2016﹞133号)精神申报:
专项九 对我市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操作处理费补贴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榕政综﹝2016﹞133号”第四条
对我市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进出口业务件数的操作处理费,按照5元/件给予补贴。每个海关特殊监管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九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在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内从事进出口业务所支出的操作处理费的相关证明。
(三)以下一个专项(专项十)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265号)精神申报:
    专项十 对支持返乡创业专项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榕政综〔2015〕265号”第二条“主要任务”中(三)激活创业创新主体中第5小点“支持返乡创业”):
   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市农产品,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B2C企业、超过6000万元的B2B企业。
专项十应提交的材料:
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市农产品,B2C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B2B年销售额超过6000万元的相关证明。
(四)以下二个专项(专项十一至专项十二)根据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贯彻实施《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商务电商〔2017〕26号)精神申报:
专项十一 对农村电商服务点补助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榕商务电商〔2017〕26号”第一条
1、对在福州市200个扶贫开发重点村内设立的电商服务点,经认定后,对每个电商服务点给予2万元的扶持。
2、每个村仅能有一个农村电商服务点获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如有多于一个服务点的,则以订单量最大的服务点为扶持对象。
专项十一应提交的材料:
1、服务点启用半年以上的证明。
2、近半年提供商品代购代销服务80单以上的证明;(服务点需要提供阿里、京东、苏宁、赶街等大型电商平台网络交易记录的证明)。
3、电商服务点建设面积达3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例:租赁合同等)。
专项十二对开展农村电商相关培训补助的认定条件及标准(对应“榕商务电商〔2017〕26号”第二条
对开展精准扶贫的农村电商相关内容课程培训,且培训规模达到50人及以上的培训机构,经所在县商务局认定后,每场培训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每个县不超过10万元(农村电商培训扶贫对象为含贫困村的贫困县,具体为:永泰、闽清、罗源、连江、闽侯)。
专项十二应提交的材料:
1、培训的课程材料、现场照片、发票等证明。
2、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及签到表。
3、所在县商务局对培训情况作出认定(培训内容应主要为精准扶贫的农村电商;培训规模达50人以上;培训机构具有培训资格等),并正式行文上报我局。
三、申报程序及相关事项说明
(一)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为:由企业或机构按税收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局组织本级财政部门进行联审后,联合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扶持申请。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企业或机构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如实提出意见。
(三)申报企业的同一类项目2016、2017年已获中央及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支持。
(四)专项一至专项八涉及的资金项目由五区商务局上报。专项九、专项十涉及的资金项目由五区七县商务局上报,专项十一、专项十二涉及的资金项目由含贫困村的贫困县,具体为:永泰、闽清、罗源、连江、闽侯县商务局上报。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一)现场核查。需现场核查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就企业或机构申报专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包括查实必要的财务凭证),并提出核查意见。如有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开展核查。
(二)审核和审批。市商务局组织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审核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的拟扶持项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三)下达资金。项目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资金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下达给各县(市)区,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统一拨付到相关企业或机构。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贯彻实施<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商务电商〔2017〕26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265号)涉及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3﹞16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暨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的通知》(榕政综﹝2016﹞133号)涉及的奖励与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纳税贡献奖励由各级财政按留成比例和奖励标准各自承担;其余奖励与补助资金,五城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七县(市)企业按财政体制由县(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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