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信环资〔2017〕340号
省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银监局、国管局、粮食局,省节能监察中心、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各设区市经信委、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省教育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银监局、国管局、粮食局,省节能监察中心、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各设区市经信委、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