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行业抵御重大疫情风险的制度化建设和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中国贸仲委  作者:Chen   浏览: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在积极应对防疫工作的同时,专门设立“共克时艰,玉汝于成——抗击疫情法律风险防范专栏”,欢迎和鼓励各行业仲裁员、专家发挥专业所长,积极研究,提前谋划,为各行各业抵御疫情法律风险、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我们希望将专栏办成一个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观点的公益性平台,共同为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贡献法治的力量。

      金融行业在抵御新冠肺炎疫情的战役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凸显了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为金融行业如何应对此类突发性、全局性的社会公共紧急事件提出了新挑战。

      我们注意到,本次疫情中各地基本都是依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预案等采取防控措施。中央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抗击本次疫情提出了各种要求,尤其是要求银行不应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停贷、断贷、抽贷,还要求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受影响企业恢复生产,适当降低利息或收费标准,加大金融投入力度,为受影响企业或地区提供各类便利与支持措施。从举国抗击疫情的公共利益角度看,这些要求都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些要求也直接影响了金融机构微观层面的经营、收益与风险。如何在公共紧急管理的宏观要求、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市场及金融业务的正常运转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将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为了加强金融行业抵御重大疫情风险的能力,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制度化建设。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本次疫情之后,应考虑就社会公共紧急事件中金融行业的应急措施制定相关监管规制,从制度层面对金融机构配合政府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运转进行规范,对金融机构因采取应急措施而可能产生的损失采取特殊处理政策。

        二是建立内部规章。金融机构应着手制定应对社会公共紧急事件的内部规章,明确响应、启动及执行机制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其纳入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考核评价体系,为金融机构在未来应对类似事件提供内部规范。 

        三是完善合同条款。金融机构应仔细梳理各类金融业务,着手重新审视业务合同,重点补充和完善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重大不利影响方面的条款。虽然不可抗力是我国法律下的一项法定免责抗辩事由,但法律规定毕竟高度抽象,金融机构有必要结合各类金融业务的特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要件、范围、受影响方的通知要求、通知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及应遵循的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确保合同条款在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的可操作性。这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及风险,避免产生纠纷。

        四是关注持续义务。金融机构应认真考虑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在哪些方面将受到不可抗力持续中及结束后的影响,尤其需要关注金融机构是否承担了持续提供融资的义务,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暂缓履行该义务,以及如何应对与平衡政府应急措施中不能停贷、断贷、抽贷的要求。后一点对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融资类合同的履行尤其重要。

        五是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尽管金融合同的债务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履行金钱给付之债,但在发生重大疫情等社会公共紧急事件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债务人沟通、协商,基于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与发展前景给予适当宽限或减免,避免债务人发生因现金流中断导致破产清算的双输局面。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特殊时期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对参加抗击疫情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配偶,涉及银行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因不便还款逾期的,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不计入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并根据疫情影响,研究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线上普惠金融还款安排,确定合理还款期限。金融行业应通过行业共同体的合力,共同践行社会责任,维护金融市场与金融活动的稳定性。

        此外,针对本次疫情及其后续影响,企业应积极采取各种风险防范措施,规避风险,尽量降低因此造成的不利影响和损失,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利用政策,主动申请”。受疫情不利影响的企业(尤其是资金使用方)应积极关注国务院及各地政府针对本次疫情出台的各类支持政策和措施,主动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包括获得新增信贷资金以及适当减息、延长还款期限等支持。

        二是“拟定方案,积极应对”。企业应实事求是地分析本次疫情对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客观、全面地评估是否可能影响履行相关金融合同下的义务,产生哪方面的影响(例如需要迟延履约,还是将导致无法履约),合同目的是否还有实现的可能,并相应拟定应对方案,采取协商变更合同、主动承担部分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或请求解除合同等各种措施,尽量降低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是“及时通知,努力减损”。如果企业由于本次疫情的影响无法按约定履行在疫情发生前已签署的金融合同下的义务,则应尽快与对方进行沟通并主动提交不可抗力通知,尽量根据掌握的信息说明本次疫情对企业造成的现阶段影响、可能的持续时间及后续影响,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给对方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反之,如果某一合同在疫情发生之后签署,则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不可抗力,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尽管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存在可能对其履约造成一定困难。

        四是“注意取证,有备而来”。企业应积极收集和整理本次疫情(例如人员隔离导致员工无法返工、当地政府要求推迟复工)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证据,例如企业因停工或迟延复工而产生的成本或损失,以及在哪些方面对履行相关金融合同形成了阻却,并与金融机构及时就本次疫情对相关金融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相关金融合同变更或终止情况进行沟通和确认,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所达成的共识,避免后续纠纷。

 

        五是“坦诚沟通,充分协商”。如果企业预判本次疫情将严重影响企业继续履行相关金融合同的能力,或严重影响企业权益,则应尽早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在友好协商、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变更相关金融合同,为后续履行创造更好的条件。在确实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应及时与金融机构讨论终止相关金融合同的可能性,申请减免违约责任,并提前筹集所需资金,顺利终止合同并完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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