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的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上)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中国贸仲委  作者:Chen   浏览:

   2020年伊始,新冠病毒疫情(即COVID-19,2019年冠状病毒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或“疫情”)肆虐神州大地, 疫情不仅威胁着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各行各业都遭受着不同程度的冲击,许多业已形成的合法民事法律关系亦深受影响。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以下简称“WHO”) 宣布新冠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以下简称‘PHEIC’)”,尽管WHO不建议对中国采取旅游或贸易限制,疫情的逐步发展仍然导致多国对我国货物和人员流动出台限制举措,疫情的持续发展也很可能导致更多国家加入这一行列。

        中美贸易战刚刚告一段落,新冠疫情无疑是对我国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又一冲击,其所带来的阵痛及后续影响不容忽视。有鉴于此,笔者立足于当前情势,以国际法为视角,尝试解读“新冠疫情”这一事件,并就相关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愿聊尽绵薄。

        一、如何理性看待新冠疫情被认定为PHEIC

        (一)国际法项下的PHEIC

        PHEIC系《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项下的概念, 具体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1]。继2002至2003年SARS事件的爆发[2],WHO便成立了突发事件委员会(Emergency Committee,以下简称“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WHO总干事选出的专家组成[3],有权向WHO总干事就关于PHEIC的临时建议提出意见[4]。截至当前,WHO总干事共宣布了六起PHEIC,包括:“2009年H1N1流感大流行”“2014年脊髓灰质炎疫情”“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2015年至2016年寨卡病毒疫情”“2018年至2019年刚果埃博拉疫情”,以及2020年最新宣布的“2019年冠状病毒疫情”。一旦宣布PHEIC, 为避免疾病的国际间传播及对国际交通所造成的干扰,总干事有权发布非强制性的临时建议[5],而各缔约国则有义务作出迅速反应。

        具体到本次新冠疫情,2020年1月30日(日内瓦时间)WHO发布《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根据《声明》,考虑到新冠病毒存在进一步全球传播的可能性,委员会虽然认定本次疫情已符合PHEIC标准,但并不建议各缔约国采取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措施[5],更不支持任何违背《条例》原则的侮辱性、歧视性活动。

        (二)以国际法为视角对谣言的澄清

        自新冠疫情被认定为PHEIC,随之而来的便是网上各类对此不专业的看法、谣言,包括“中国已被认定为‘疫区国’”“中国经济将倒退二十年”等。虽然疫情对我国而言,无疑是中美贸易战之后的又一次雪上加霜。但为尽量降低影响,作为普通民众,尤其是我国外贸企业,应当对此事客观、冷静看待,尽量维护全球消费者对中国的信心。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以国际法为视角,就相关的谣言作出如下澄清:

        首先,《国际卫生条例(2005)》项下并没有“疫区国”的概念,只有“疫区(affected area)”的概念, 而疫区是指“WHO根据《条例》建议采取卫生措施(health measures)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7]”。根据《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总干事应在确定发生PHEIC事件后,发布临时建议(temporary recommendations)。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PHEIC的缔约国或其他缔约国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应该采取的卫生措施[8]”。然而目前而言, WHO委员会非但不建议各缔约国采取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甚至要求“各缔约国向WHO通报所采取旅行措施,以及明显干扰国际交通的额外卫生措施的依据和理由[9]”。此外,WHO更是于官网明确声明,自中国或其他发生确诊病例的地区收取包裹、信件是安全的,不会遭受感染风险[10]。以上情况表明,目前中国没有任一区域,包括湖北武汉,符合构成“疫区(affected area)”的要件,有关中国被认定为“疫区国”的谣言更加是无稽之谈。总而言之,WHO将新冠疫情确定为PHEIC,其目的在于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以防止疾病的国际传播,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的干扰,并不意味着中国从此被扣上“疫区国”的帽子,或者其他缔约国有权违背《条例》原则,在国际交流的过程中对中国采取任何歧视性的限制措施。

        其次, WHO总干事谭塞德根据《条例》所发布的“临时建议”是一项“有期限、且非强制性”建议,其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可随时撤销,亦可酌情予以修改或延续[11],当然取决于往后数月新冠疫情的控制情况。网上关于“中国被认定为‘疫区国’将持续三年”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谭德塞在《声明》中亦明确指出,其将酌情决定于三个月后(或更早)再次召集突发事件委员会会议。

        也就是说,五一节以前针对新冠疫情“临时建议”可能会被撤销、修改或延续。在新冠疫情已被认定为PHEIC的情况下,更有意义的应当为关注相应“临时建议”内容,及后续有关“临时建议”的变化。

        最后,虽然新冠疫情对我国国际贸易、国际交流必将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对此我们不应过于悲观、恐慌。从过往案例来看,2015至2016年南美塞卡病毒疫情被认定为PHEIC,而恰恰就在2016年巴西还成功举办了奥运会;此外,2009年甲型H1N1流感爆发之时,美国也没有出现经济溃败的迹象。新冠疫情被认定为PHEIC远非“世界末日”,其将造成何种程度的负面影响,一来取决于疫情后续的防控情况,二来取决于我国外贸企业如何与国际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处理好由疫情引发的国际贸易合同履行障碍等问题,对此笔者将于第二部分予以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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