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将迈上新高度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Chen   浏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压实了财政部门作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管理职责,加强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新的里程碑。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新时期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此后财政部扎实推进理顺体制、全口径报告等各项工作,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多龙治水的局面得到明显改观。为进一步统一体制、明确职责,《规定》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有关工作进一步压实,为财政部门有效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奠定了坚实基础。

 

由财政部门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既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与国际经验相一致。

 

从理论上看,由财政部门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与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理论相容,“管办分离”的思路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更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论述的具体贯彻。现代企业以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为特征,所有者委托经理人从事经营与管理决策,二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规定》明确了出资人的主体,也细化了出资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下的职责,为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的良好运行奠定了基础。

一方面,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的产权主体为全体人民,明确由财政部门根据授权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利于清晰产权、明确责任,牢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根基。

 

另一方面,细化出资人的职责范围,有助于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从国外经验来看,由财政部门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是较为常见的做法。综合德国、法国和日本的经验,其在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上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通常立法规定由财政部门或其下设机构统一代表行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避免政出多门的问题,体现出统一化的特征。第二,出资人职责与现代企业制度高度融合,通过履行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来实现,而非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干预,体现出市场化的特征。第三,明文规定出资人的职权范围,包括收益分享权、人事任免权、资产处置权以及监督权等,体现出法制化的特征。第四,建立了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体现出协同化的特征。当然,我国国有金融资本规模更加庞大,管理和协调也更为复杂,这更加突显了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为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压实出资人职责、加强部门协调,《规定》主要完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

 

1
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的范围。

《规定》以国有产权为基础、以国有资本为纽带,是国有金融资本“刀刃向内”的自我改革。具体而言,《规定》指出“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利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其中金融机构则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2
细化了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

在宏观上,要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应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资本战略布局;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完善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统一管理、穿透管理,推动形成覆盖全面、分工明确的监督体系;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组织收益上交。在微观上,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具体而言,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应依法行使出资金融机构具体股东职权,强化公司章程管理;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加强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完善公司管理者的选任、考核、奖惩等机制;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监督保值增值。而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正常经营活动。

3
加强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考虑了与当前管理体制的衔接。

针对出资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规定》指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并明确了受托人的职责。在委托管理下,应坚持“四个不变”的原则,即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则不变和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针对出资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提出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从而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

 

综合来看,在现阶段出台《规定》,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正当其时。

1

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有利于优化资本布局、服务国家战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2

压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管理职责,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从而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

对国有金融机构实现统一管理、穿透管理,并加强部门协同,有利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规定》的出台,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将更加统一、全面、高效,各方职责更加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必将迈上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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