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闽工信投资〔2020〕123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优惠范围

  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可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有关部委将适时调整有关目录,目录的适用时间以具体发布文件要求为准,2021年执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发布的目录。

  二、申报要求

  (一)新申请政策企业。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对照《实施细则》的免税资格申请要求,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省工信厅提交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电子版光盘三份),逾期不予受理。2021年度申请的企业应在今年8月31日前向省工信厅提交申请报告。

  (二)已享受政策企业。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免税资格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对照《实施细则》的免税资格复核要求,于其免税资格复核当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向省工信厅提交复核报告(一式四份,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电子版光盘三份),逾期不予受理。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的要求,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政策执行情况表报送省工信厅。企业发生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至省工信厅。

  三、目录修订

  国家有关部委将根据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进行调整。企业如对相关目录提出修订建议,可对照《实施细则》有关目录修订的要求向省工信厅、国家有关行业协会报送目录修订建议报告。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认真摸排可能受惠的企业,积极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申报,争取免税政策惠及更多企业。

  (二)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提出目录修订建议,请直接报送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本通知相关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财关税〔2019〕38号等文件及其附件,可登录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或直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网站下载。

  免税资格新申请及复核联系人:

  省工信厅投资处

  黄  宇,0591-85529130;吴晓敏,0591-87625961

  目录修订联系人:

  省工信厅装备处

  吴高信 0591-87513054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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