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3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泉政文〔202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111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产融合作,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优质金融资源集聚,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金融更好地支持泉州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奖补扶持措施 

  (一)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主体 

  1.新设或新引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专营机构、职能机构。落实《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从2021年起,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泉州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实收资本3%、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泉州注册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专营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总部的信息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呼叫服务中心等职能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银行业机构升格为总行直接管理级别的、保险机构升格为总公司直接管理级别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新入驻的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对新入驻的保险业市级公司奖励50万元。 

  4.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的,再给予奖励20万元。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质效。对银行业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情况开展评价,设立民营企业信贷投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首贷户等指标,对年度评价结果排名前10名的银行业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2.推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对银行业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情况开展考核评估,推动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农林牧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等乡村振兴项目的投入,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银行业机构奖励20万元。 

  3.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等持续推进金融创新,努力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领域、推动科技创新、支持绿色发展,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重点对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发展的金融创新项目予以倾斜。 

  4.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培育发展供应链平台,支持银行业机构通过中征平台等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广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龙头企业、供应链平台或金融机构给予奖补。 

  5.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促进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模式绿色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对开展绿色金融和碳金融业务的龙头企业或金融机构给予奖补。 

  (三)健全综合评价制度 

  1.完善在泉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制度。建立百分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支持泉州经济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开展风险防控等工作情况进行分类评价。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对表现突出的设定名次给予奖励。 

  2.健全金融管理部门激励机制。对驻泉金融管理部门落实中央及省上金融政策、配合地方政府工作情况和支持、引导、服务在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等方面开展评价,根据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四)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 

  稳妥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按当年度日均担保责任余额8‰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市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本级财政补助;县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级财政补助3‰,县级财政补助5‰。年化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相对于2.5%的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补助。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并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市级财政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五)鼓励开辟新型直接融资渠道 

  1.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对我市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因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出现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及股权变更等情况所新增的财政贡献,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债融资。对于首次成功发行境外债券融资的非上市企业给予150万元中介费用补贴。 

  (六)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 

  泉州属地或市域外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成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或备案的,可享受如下政策:  

  1.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2年(含)以上且实施投资当年度对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市政府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贡献奖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在泉州缴纳首笔所得税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年度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办公用房补贴。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自用办公且承诺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补助,分5年平均支付且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期在 3 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且承诺在租金补贴期内不予转租的,市政府连续3年按每年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泉州实缴(管理)资本应不低于2亿元。 

  4.高管奖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探索发展金融平台经济,推动金融科技与政府平台融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整合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生态环境等信息,为我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大数据支撑。 

  2.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活动,合理安排经费支持金融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或载体,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普及金融知识、金融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 

  二、申报说明 

  (一)对申请落户奖励的,以该机构获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业或升格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共同审核。若符合条件的机构自获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业或升格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奖励资金的,即为逾期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追溯。 

  (二)对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奖励、支持乡村振兴奖励、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中介费用补贴等3个事项,实行免申即享,金融机构和企业无需申报。 

  (三)享受本规定落户奖励的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至少持续在本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10年。若10年内迁离泉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须全额退还。 

  (四)申请奖励或补贴的机构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若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扶持政策资格或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失信或涉黑涉恶行为的,不得享受本规定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金融机构引进和创新试点工作,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 

  (六)本规定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类同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出台相应奖励政策。 

  三、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至文件发布之日期间发生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并纳入奖励范围。本规定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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