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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厦门市出台八条政策,大力促进厦台农业融合发展!

发布时间:2021/12/30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为大力促进厦台农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对台农业合作交流桥头堡作用,积极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第一站”,厦门市政府于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厦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8号),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落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20号),大力促进厦台农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对台农业合作交流桥头堡作用,积极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第一站”,经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一、深化优势产业融合。重点支持精致农业、种子种苗、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借鉴台湾乡村旅游的发展理念和市场营销、文旅创意等方面的经验,立足厦门城市品牌建设和各区资源特色,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或台湾相关农渔会参与乡村旅游规划设计。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厦从事农林渔牧生产经营的,与本市居民、企业同等享受财政补助政策。适当降低台资企业申报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门槛,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带动农户数量按认定标准的80%计算,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文旅局、市政园林局、海洋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各项任务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逐一列出)
 
  二、突出农业科技合作。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申报各类农业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大力发展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做大做强两岸现代种业品牌。积极引进台湾优良种质资源,推动两岸农业种质资源搜集、保存与开发利用。鼓励种子种苗企业与两岸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重大育种技术攻关,建设商业化育种创新平台,打造两岸种子种苗业新高地。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建设新型科技孵化器,联合高校院所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提升台企研发能力。支持厦台农机企业联合开展现代农机具、林业机械、渔业装备研发创新,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品,同等列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水利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可纳入省级和市级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指南及产品目录、统一发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海洋发展局
 
  三、加大园区支持力度。推进厦门同安闽台农业融合(种子种苗)产业园建设,为厦台农业合作交流提供载体。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对园区内台资农业企业、台胞个体工商户继续实行生产用电优惠。对园区内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损毁的农田基础设施给予修复补助。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四、推动农业人才交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注册为“平台制”科技特派员。推广海沧区台胞参与乡村振兴和社区治理经验,继续深化台胞参与社区治理机制。鼓励厦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农业人才双向交流。符合条件的在厦台胞可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在厦台胞可参加创业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支持设立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就业创业基地,开展两岸大学生农业教学实践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补助。
 
  责任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市科技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
 
  五、加强乡建乡创合作。支持台湾建筑师和文创团队全过程参与厦门乡村建设规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传统村落保护、乡村产业发展等乡建乡创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总结海沧区台胞社区营造师参与乡村建设规划经验,探索厦台乡建乡创模式。对委托台湾团队开展陪护式服务的传统村落,优先列入省级扶持名单。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建设局,市委台港澳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市政园林局、海洋发展局
 
  六、保障合作项目用地。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若无法续租的,应保障其享有合法退出的权利。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作物(含花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作物(含花卉)种植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因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可适当增加至15%。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海洋发展局
 
  七、强化金融保险服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结合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农业生产经营需求,加强产品创新、拓宽服务渠道,提高信贷审查审批效率,有效满足信贷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研发产品,不断优化“银税互动”信贷产品,积极利用“信易贷”、“产融云”等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融资对接,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充分发挥“厦门银行业保险业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服务站”作用,做好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引导台资农业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按照规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海洋发展局、资源规划局
 
  八、优化通关检疫环境。支持进口企业建设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推动台湾农业良种引进和繁育。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进口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产资料和进入大陆展示的农资产品,厦门海关给予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通关速度、提供优质服务。
 
  责任单位:厦门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海洋发展局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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