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 : 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漳政综规〔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3/17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漳政综规〔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参照《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坚持评审标准,通过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评定奖项。
第四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五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表彰一次,每次市政府质量奖名额不超过3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名额不超过3个。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管理,并协调相关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质评委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质评委成员。
第七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组成。市质评办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修订)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
(三)组织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二)实行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申报主体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或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制造业申报主体三年内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严重不合格情况,出口产品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四)各项节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五)经济效益指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良好。
(六)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七)依法纳税,三年内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无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
(八)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其他影响奖项评选的问题。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质评办通过官方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和审核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自评报告和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条  市质评办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进行为期十日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 市质评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供的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审。评审组对照细则逐条打分,分别出具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市质评办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高层答辩,答辩分值作为评奖的加分项,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第十三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市质评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评审最终得分由专家评审得分与高层答辩得分相加,材料评审得分与现场评审得分按2∶8计算专家评审得分,向市质评委提交申报企业或组织综合得分排序和拟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市质评委对获奖候选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按5∶5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前六位且投票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提请召开会议按第十五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最终获奖名单,颁发证书和奖牌(杯),并一次性给予每家新获漳州市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组织100万元奖励,提名奖企业或组织不给予奖励。
同一家企业或组织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不再申报漳州市政府质量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和广告上宣传、展示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和标志,但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被撤销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十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和标志,不得擅自制作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证书和奖牌(杯)。伪造或冒用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和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申请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的,经市质评委召开会议同意后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监管机制。企业或组织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或出现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和标志,并在15日内向市质评办书面报告,自发生上述情形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一经发现上述情形,市质评办报市质评委研究同意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参与漳州市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六章 经验分享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法、新经验,促进我市广大企业或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管理经验,引导更多的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管理,追求卓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原《漳州市质量奖管理办法》(漳政综〔2009〕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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