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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7/04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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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由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林业局等省直部门切块下达给原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我县通过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整合省直部门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发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整合资金、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扶持标准和管理程序,采取补助方式用于支持我县工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及县内符合条件的产业类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建立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含商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统计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核实、管理、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领域和范围
  (一)工业园区产业配套项目。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回购园区闲置土地及厂房类项目。其中:
  1.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指由政府投资为入驻县内工业园区企业提供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回购园区闲置土地及厂房类项目主要指县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回购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的闲置的园区土地、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盘活用于新引进的产业类项目建设,不支持市场自由交易项目。
  (二)工业类项目。支持新材料、新医药、新能源等“三新”特色产业,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我县传统优势产业提升等领域的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建设。其中:
  1.新建项目:主要指我县新招商引进、在我县新注册登记、新投资建设的工业(企业)项目,或是已在我县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新购置工业用地、新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应退回相应补助资金。不支持新企业购置老企业生产线的项目。
  2.扩建项目:主要指已在我县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扩大产能规模,在现有厂区实施扩建生产线的项目。不支持工业企业对已建成生产线实施改建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扶持县内企业与中科院各研究所合作,并获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立项的项目。
  (四)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围绕加快推进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建设,主要扶持我县新招商引进、在我县新注册登记的服务业企业,新投资建设的与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相关联、相配套的服务业项目。
  (五)燃煤锅炉改造项目。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5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通知》(明政办〔2022〕4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对列入我县整治清单范围内的企业淘汰燃煤锅炉、改造燃生物质等清洁能源锅炉项目,按蒸发量的大小给予一定补助。不支持单纯淘汰已停用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条件
  (一)工业类项目。新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且列入县级以上各类重点项目库。新建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扩建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300万元以上(核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与中科院相关院所已签订实质合作协议且在科技部门备案,并按省科技厅与县政府签订的《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明溪子专项协议书》要求,获得省科技厅STS项目立项。
  (三)现代服务业类项目。项目必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列入县级以上各类重点项目库,且经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定属于欧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相关联、相配套的服务业项目。同时,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必须是经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认定已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并完成相关手续登记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标准
  (一)工业类项目。对符合要求的新建项目,按项目当年生产线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对符合要求的扩建项目,按当年生产线设施设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当年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生产线设施设备主要指项目生产线建设所购置的实验设备、成套机器机械设备及相关辅助设施(办公设备不予以补助),投资额认定以设备采购发票、实际安装使用(照片)为依据。同时,在政策执行期内,新建项目在建设期内的第一个年度申报专项资金补助并获得支持后,第二年仍符合补助条件可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第三年原则上不再支持;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符合要求的扩建项目补助(含此前年度已支持过的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获得省科技厅STS项目立项的企业予以配套资金补助,配套金额以省科技厅通过的项目任务书列明的数额为准,年度补助资金支出不超过200万元,如符合条件的项目配套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内,按配套资金实际数额进行补助;如符合条件的项目配套资金总额超过200万元,按各项目需承担的配套资金按比例进行分配补助。
  (三)现代服务业类项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并完成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申报入统后,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燃煤锅炉改造项目。补助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2024年,补助额度逐年递减,对2022年淘汰燃煤锅炉且正常经营生产的企业,每蒸吨补助3万元,封顶6万元;对2022年改造燃煤锅炉为燃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补助2万元;2023年补助标准下浮20%;2024年补助标准下浮40%。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补助程序
  (一)工业类及燃煤锅炉改造项目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次年3月份前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办公室推荐扶持项目并提交申报材料(2021年度项目于2022年7月份前完成),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文件、固定资产投资凭证(含生产设备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景照片、付款凭证等)、燃煤锅炉改造实景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由联席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县税务局负责对企业提供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真实性审核;县发改局、工信局、统计局负责对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材料、生产设备使用进行现场审核;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企业燃煤锅炉改造情况进行核实。各单位将核实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联席会办公室汇总后,初步确定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3.联席会办公室次年6月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专项资金初步扶持方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在政府门户网对拟补助项目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正式下文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予以拨付。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STS项目立项实际,实行动态补助管理,由县工信局(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年度下达的立项文件情况,提出补助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并在政府门户网对拟补助项目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补助。
  (三)现代服务业类项目
  1.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实行动态补助管理,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联席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文件、固定资产投资凭证(含施工合同、工程发票、设备采购发票、实景照片、付款凭证等)、新申报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由联席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县税务局负责对企业提供的发票进行真实性审核;县发改局、工信局、统计局负责对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县统计局负责对新申报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情况进行核实。各单位将核实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联席会办公室汇总后,初步确定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在政府门户网对拟补助项目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补助。
  (四)工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回购园区闲置土地及厂房类项目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需求,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若当年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拟补助资金总额,超过县域产业资金盘子总额时,按各项目拟补助资金占比进行补助。历年及当年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工业园区产业配套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特)大招商项目的特定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政策与本县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内容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成员单位负责向省上主管部门报备专项资金补助使用情况,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若企业(项目业主)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应追回相应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政府性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支持其申报当年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办公室(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出台的《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明政办〔2018〕105号)不再执行。今后视管理办法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调整。若因省上政策调整,省直部门未下达专项资金,该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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