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为支持我区“三高”企业发展,依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我区拟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三高”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工作。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市湖里区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三高”企业。三高企业认定标准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100万元的“三高”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20%;超过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对“三高”企业在厦门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获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证书),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性、申请扶持适用政策及金额等)。(3)厦门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三高企业认定情况查询(4)享受政策当年度(2021年度)及基数年度(2020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材料。1.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2. 2021年度各月度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3.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 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属总分机构的,还需提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及科技转化团队基本情况、申请扶持适用政策及金额、项目转化内容、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项目应用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等)。(4)厦门市科技局颁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文件。(5)成果完成证明材料:“项目验收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证明”等,如有;项目应用证明(最少提供两家单位应用证明)、成果水平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6)厦门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三高企业认定情况查询具体如下:登录厦门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三高企业—按所属类型查询并截图打印。(7)申请企业当年度(2021年度)及基数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8)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情况简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收入占全年销售收入比例、全年应缴已缴增值税金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应的应缴已缴增值税)。(9)享受政策当年度(2021年度)的增值税纳税证明材料。1.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的2021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按所属期口径)。2. 2021年度各月度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10)如属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准入证书(如:新医药证书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等),涉及环保问题,应提供经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材料。打印方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实名认证后,选择查询打印方式为按入库日期并设置“入库日期始为2021-1-1,入库日期止为2021-12-31”,选择显示方式(明细、汇总),点击“查询”出现预览界面后再点击打印。 打印方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实名认证后,选择查询打印方式为按所属期日期并设置“税款所属起为2021-1-1,所属日期止为2021-12-31”(注意:入库日期起止需清除,在日期选择下方左部选择“清除”),选择显示方式(明细、汇总),点击“查询”出现预览界面后再点击打印。 1. 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应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8月底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2. 该项政策适用对象不包括银行业和国家实行特许专卖管理的行业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如无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提供相关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申请企业填报各项申请资料,按申请企业税收属性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兑现政策。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31日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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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89号禾山街道办事处1号楼7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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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通知企业进行申报,做好扶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编报,确保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顺利完成。(二)企业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首次发生的,取消当年度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再次发生的,取消3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四)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5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