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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 海沧区2022年民营经济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2/09/09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1〕5号),海沧区工信局开始受理2022年民营经济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截止时间10月14日


一、扶持对象及政策


(一)对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成立且现住所在海沧区的民营小微企业成立当年起3年内产生的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对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

 



二、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明细表》(包括电子文档。附件2)。

 

(三)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基本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出具,包含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据以认定行业)。

 

(四)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银行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

 

合并计算税收贡献主体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五)2021年度纳税证明。

 

(六)最近1个完整公历年度至申报日企业名称、跨区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无变更不提供)。

 

企业2021年、2022年跨区迁入的,还需提供所有缴税凭证(内有缴入金库信息)。

 

(七)申请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增量税收奖励的,还需提供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2020年度纳税证明。

 

(八)完税证明打印方法

 

1、入库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实名认证后选择“入库日期起止为2021-1-1至2021-12-31”,选择“税种”“显示方式(选汇总)”后点击“查询”,系统带出纳税人缴税入库数据信息,纳税人点击“开具”即可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2、所属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点击:无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实名认证后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为2021-1-1至2021-12-31”,选择“税种”“显示方式”后点击“查询”,系统带出纳税人缴税入库数据信息,纳税人点击“开具”即可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九)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

 

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退税款予以扣减。

 

(十)《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明细表》填报须知

 

1.行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规定的类型、具体根据《*公司基本信息》中的行业门类-行业代码(文字部分)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3.属跨区迁入的,根据不同行政区分行填列税收数据,并在“备注”栏注明“*街道—*区”等字样。

 

(十一)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申请材料按份按顺序整理,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填报《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明细表》,按申请企业住所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兑现政策。

 



四、申报时间


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10月14日

 



五、受理单位


 

 

为便于企业申报,受理部门可结合疫情防控需要,采用邮寄等方式收取申请材料,具体以受理部门要求为准。

 



六、其他



1.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通知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做好扶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编报,确保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顺利完成。

 

2.企业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首次发生的,取消当年度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再次发生的,取消3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5年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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