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3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现将《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

根据《宁德市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宁委人才〔2022〕5号),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三年遴选一次,人数不超过20名(原则上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各10名,可相互调剂)。入选者给予每人奖励12万元,分3年平均发放,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并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市“特支计划”人才《荣誉证书》,纳入人才管理,享受相应人才服务。入选省级以上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人员,自然授予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不再享受市级资金奖励。
二、遴选对象和范围
(一)在我市辖区内工作和创业,具备较强创新创业能力,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创新创业,引领我市产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能够代表全市乃至全省一流创新创业水平的优秀人才。
(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遴选;
(三)被认定为第一、二批的宁德市特支人才和“天湖人才”未满3年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遴选。
三、遴选条件
宁德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不限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一)申报宁德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聘于宁德市内企事业单位(含在宁德央企、省属高校)工作满1年,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宁德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的劳动合同。
2.原则上应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同等条件,50周岁以下人才优先入选。
3.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近5年内有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或是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是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
4.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担任企业技术或研发团队负责人,所带领的创新团队拥有5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团队成员,且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研究开发的项目未来成长性良好。
(二)申报宁德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20%以上。
2.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所带领的创新创业团队包含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固定成员不少于5名。
3.所创办的企业在宁德市内注册3年以上,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行业竞争力,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一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近2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近三年企业年均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3%。
4.所创办的企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已有产品投放市场且有较强竞争力。企业具有良好的预期成长性,能够引领市内某个领域快速发展。
四、遴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央、省驻宁单位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所属机构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
(二)征求意见。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央、省驻宁单位对推荐对象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征求当地纪检监察、综治、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人行等有关部门意见,以及所在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三)评审推荐。市科技局根据推荐单位上报情况,采取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按照综合评审结果,市科技局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建议人选。
(四)确定公布。建议人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公示,确定入选名单后公布,颁发人才《荣誉证书》。
五、服务管理
(一)跟踪培养。各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的跟踪指导,了解人才工作、生活情况,支持人才优先承担市、县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动态调整。入选者调动工作的,应在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备,新单位符合条件的,奖励资金可转到新单位;调离宁德市的,终止支持。
(四)责任追究。入选者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入选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申报人一律取消今后参评宁德市人才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宁德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宁德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办法》(宁市科〔201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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