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总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关于做好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总结工作的通知

一代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及《关于做好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总结等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93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我省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和评价服务总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抽查工作

1.抽查范围:取得2022年度入库登记编号且已享受2021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包括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过去三年内曾被抽查且合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抽查企业名单按不低于5%比例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随机确定。

2.抽查对象与时间。具体抽查企业名单在评价工作系统公布。请各地市评价工作机构及时通知被抽查企业在2022年11月25日前通过评价系统“信息抽查”栏上传有关材料,信息审查工作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8日。

3.材料要求。被抽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统计表(包含职工姓名、是否科技人员)》《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7012)》或《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企业在汇算清缴中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4.审查内容与要求。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审查被抽查企业提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评价机构须严格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要求,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应提请省科技厅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对于因不配合集中抽查、不提供符合要求证明材料而被撤销编号的企业,以后年度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时,需按当年最新情况补充提交抽查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度总结工作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认真做好2022年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集中抽查工作及动态监测结果核验情况、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的主要政策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年度工作考虑和建议,并提供企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不少于3家)。

同时,为准确掌握各地有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情况,做好2023年评价服务工作,请准确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信息表》(附件1)和《现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表》(附件2)。

《现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表》11月22日前,《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信息表》11月25日前,其他材料12月9日前报送科技厅技术创新中心。

联系方式:0591-87808097  

邮箱:cxzj@kjt.fujian.gov.cv。

附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信息表
2.现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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