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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3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各银保监分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我省新材料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具体可登录福建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s://gxt.fujian.gov.cn),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二、承保保险公司应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四、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五、请各地工信部门组织本地区新材料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采用线上申报方式(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新材料企业请于2023年2月11日前完成在线申报,各地工信部门2月18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并行文上报。
六、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按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宣贯,压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省工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银保监局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杜绝骗保骗补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联系人:
福建省工信厅新材料工业处  郑  虹 0591-87800679
       杨乐彪 0591-87279968  
福建省财政厅企业处  陈明汉0591-87097018
福建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林  霞 0591-87871533
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 王小军 010-88559177
附件: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3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一、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四、保单及保险费发票,每份保单对应一家生产企业及一家用户单位;
五、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中第三方机构、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七、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1.上传线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2.本次申报新材料产品不含集成电路材料,将另行安排。其中,集成电路材料主要涉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的27个品种,序号分别是18、63、69、70、110、111、112、113、114、115、119、147、157、160、161、162、241、242、243、244、246、256、259、260、261、26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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