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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征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22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支持企业增资扩产,现对《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4月2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并发送至xmjxjtzc@xm.gov.cn。

  (联系人:谢晋,联系方式:2896742)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0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工(科)信局、财政局,火炬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鼓励企业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支持企业实施增资扩产、“工业上楼”,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4号)的要求,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

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支持企业实施增资扩产、“工业上楼”等精神,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4号)的要求,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优化提升资金执行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安排的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固投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拨付、市区结算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由市、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级承担部分按年度纳入市工信局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预算,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管委会),区级承担部分由各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第四条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做好工业投资数据纳统和加强投资情况分析的通知》精神,本市存量工业企业实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等均可纳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扶持范围(项目实施地需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新引进企业的初始投资项目完工投产后的再投资项目(项目已核准或备案为技改项目)可认定为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需提供项目投产有关佐证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市统一政策制定、区受理审核兑现”的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兑现工作机制,市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工信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建议,制定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申报指南或通知;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负责政策解释,进行市级部门项目查重。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工信局进行市区资金结算;负责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再评价。

(三)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负责根据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的要求,归口受理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申请,并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四)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协助所在区工信部门,共同做好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地方经济贡献计算、资金落实和拨付、市区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条 市、区工信部门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七条 聚焦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我市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增资扩产项目。

第八条 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重点支持企业实施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产能扩张,以及工业强基、绿色制造、安全生产、节能环保、“工业上楼”等。

第四章 主要内容

第九条 支持对象

本市工业企业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中之一:

1.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下同);

2.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系统建设等技术投入,下同)。

第十条 补助标准

(一)对企业2023-2024年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按年度给予不超过工业固投(不含土地和非生产性设施建设投入,下同)10%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3000万元;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名单的企业实施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年度给予工业固投10%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6000万元。

年度工业固投=生产性设施投入+设备投入

生产性设施投入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结算价计算,并不超过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造价标准,结算价超过标准的按照造价标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生产性设施投入=建筑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厦门市区各类建筑工程单体造价指标参考表》(适用单体工程)、《厦门市区各类建筑工程综合造价指标参考表》(适用非单体工程)的厂房平米造价进行计算;

设备投入按已付款的不含税设备购置发票金额计算,年度工业固投不超过企业已按工程进度实际支付的不含税工程款发票金额。

(二)单家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两个工业固投补助资金项目。

(三)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受年度财政预算总额控制,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和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固投金额,由市工信局商市财政局在10%以内按0.5%的整数倍确定。

(四)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实际经济贡献。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在工业用地上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技改投资方向,并已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

(三)项目上一年度备案(或核准)的建设期内已付款不含税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

(四)生产性设施建设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能评等项目相关手续,且在有效期内,并已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报表(206表)。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披露的联合惩戒对象(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名单通过公安机关扫黑办背景审核。

第十二条 工业固投范围

(一)设备投入。主要包括:生产、检测、研发设备购置;自制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直接运用于生产活动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等技术投入。其中,自制设备应制成成套、成台设备(不含设备维修),投入按制成设备所采购原材料(配件)发票金额计算。

(二)厂房等生产性设施建设投入。

1.工业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物流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

2.已有厂房对环保、消防、水电、燃气、无尘室、实验室等生产性附属设施的改扩建。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和审核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按年度制定并发布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指南或通知包括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程序、受理单位、咨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指南或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管委会)的工信部门进行申报,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按要求予以受理。

(三)项目初审。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项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协助审查。

(四)现场核查。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1. 核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 核查项目工业固投相关票据、资料,核定项目实际投入;

3. 核实工业固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使用情况;

(五)信用查询及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通过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厦门市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申报企业是否为惩戒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进行涉黑涉恶背景审核。

(六)项目查重。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核查拟补助项目同一项目或设备是否拆分、重复申报技改扶持资金后,报市工信局进行市级部门查重。

(七)项目公示。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将研究确定拟补助的企业及项目,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八)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资金结算。完成项目资金拨付后,各区(管委会)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进行年度资金结算。

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在按上述流程审核兑现资金时,应同时执行各区(管委会)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工信、财政部门对各区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区工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及凭证备查。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申报企业违规责任追究。企业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国库,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违规责任追究。项目资金审核过程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核、认定结果的,或未按规定组成专家组的,取消其参加专项资金审核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将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内容相近或相同的项目)或同一设备原始凭证,重复申报工业固投补助资金。

列入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的企业在国家、省级高质量发展专项、技改专项等获得上级专项支持项目,可同时享受市级技改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以及已实行“一企一策”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现行扶持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补助资金有重复的,按“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适用本细则;执行期间,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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