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2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宁市监〔2022〕26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研究,制定《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助推宁德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被认定为宁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首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非首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融资的,在贷款还清后按还款年度1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一年期LPR)给予20%的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一年期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贷款作用,对通过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或在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下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保险或担保覆盖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按一年期LPR给予50%的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一年期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企业应当在享受省级贴息政策满额后,申请市级贴息补助。单笔融资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已还清贷款的贴息申请。每家企业享受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 对高校科研单位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的,转化运用对象为市内中小微企业的,在享受省级奖励政策满额后,按实付交易金额的30%以内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的,在享受省级补助政策满额后,按实付交易金额的30%以内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技术创新和专利运用奖励 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当年专利申请5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2件以上,年度实际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免税企业除外),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有效期内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除外。
第八条 知识产权维权补助 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中胜诉的宁德市维权请求人,按照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自然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法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中胜诉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险补助 对我市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险种涉及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的,按照50%比例给予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贯标补助 鼓励、引导企业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认证的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积极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对运营满一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奖励申请。每家服务机构在宁只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奖励 对在我市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含2年),且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确需补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补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后下拨。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按项目的不同类别,明确项目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专项资金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申请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配合验收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职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取消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补助、奖励条款与我市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教〔2014〕21号)、《宁德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宁财教〔2014〕34号)和《宁德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市监〔2019〕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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