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修订《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5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平台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平台企业发展现状,市局对《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修订)》(榕商务规〔2022〕4号)相关条款做如下修订:

  一、第二章第三条,将“(一)注册登记。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福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一)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统计登记在本地并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第五章增加一条:“办法中涉及省市级财政支持的内容适用于市内有关企业。”

  附件:

  1.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

  2.关于《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3年版)》政策解读

  福州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一、起草背景

  2019年6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提出全力推动“三个福州”战略实施,以“平台福州”为主攻方向之一,构建产业发展新模式。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推进“平台福州”建设,引导规范全市平台企业发展,加快形成平台经济集聚发展效应,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2020年制定出台了《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修订)》,由于该认定办法已到期,结合平台企业认定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对原认定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福州市平台企业认定办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福州”行动方案〉〈“海上福州”行动方案〉〈“平台福州”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数字福州”、“平台福州”部分(榕政综〔2019〕179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121 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根据福州市产业发展文件精神,制定《认定办法》。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牵头负责全市平台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高新区参与相关行业平台企业的认定及指导。

  第二章是认定标准:《认定办法》中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的企业。

  明确认定为平台企业在设立、产业范畴、基本特征、平台构成、诚信经营五个方面需具备基本条件:

  (一)设立。企业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统计登记在本地并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业范畴。符合文件支持的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公共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含大宗商品)及物流服务、批发购销服务、第三方综合服务、创新服务、基金综合服务、医疗大数据和康养及旅游集散综合服务等产业领域。

  (三)基本特征。依托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向双(多)边主体提供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四)平台构成。拥有明晰的供给方用户群体、需求方用户群体以及支持平台功能的相关服务提供商等主体。

  (五)诚信经营。建立完善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较为完善的对平台各参与方规范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重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未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包括组织申报、动态管理、评审认定和示范企业认定四个部分。

  由平台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并择优评定一批平台示范企业。建立市级平台企业项目管理库,加强规范性指导和滚动式更新,对入库的平台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是其他规定:指出三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平台企业。

  (一)平台开发与实际运营非同一家企业的,以实际运营平台的企业为申报主体。

  (二)同一法人注册多家企业或存在股权关系的多家企业,分别建设多个同类型平台,申请时需进行说明。认定时除满足本认定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所规定外,还需满足企业对当地贡献、平台经营差异性等约束性条件。

  (三)以供应链方式,融通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统筹整合产供销流程,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年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在平台上年交易额达2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可参照列为平台企业。

  附则写明《认定办法》实施期限及负责解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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