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坚持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持续推进平台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平台经济规模,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研究制定本措施。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主要特征包括: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对2021年(含)—2025年当年新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分行业给予奖励:(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含)以上,按照销售额每1亿元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奖励。(2)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营业收入每200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3)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2021年(含)以后新注册落地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对2020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为基数,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的增量分行业给予奖励:(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2亿元(含)以上,按照增量销售额每1亿元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奖励。(2)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量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增量营业收入每200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3)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量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对2020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对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为:3亿元、5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不超过20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对平台企业个人年工薪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对列为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3.支持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融资、建设、场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一)加强统筹指导。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平台经济发展的谋划和统筹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行业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高新区分别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平台经济发展。(二)引导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鼓励探索交易模式和规则创新,引导合规有序发展。(三)完善信用体系。拓展提升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市场自我约束和风险抵御能力,营造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一)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获得政策扶持后10年内向市域外转移业务或迁出本市的,应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由市场监管、商务和税务部门负责监督。(二)企业申报政策所提供的营业收入(或销售额)以其纳税申报表上的数据为准,并且上述奖励总和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的地方贡献。(三)企业同时符合多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扶持;扶持措施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五城区企业由市本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区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四)达到以上扶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含示范企业)享受子女教育政策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或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五)《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中《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同时废止。已按榕政办〔2020〕114号文申报的,按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