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2024年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2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机关各处室、委管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厦门火炬高新区2024年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方案》已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火炬高新区2024年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方案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工作方案(2022-2025年)》(厦高管〔2022〕2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厦门火炬高新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主体
须为在厦门火炬高新区依法经营和纳税的企业,所涉及的产业领域须为《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本)》所列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2.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
3.2021—2023年存在发明专利申请活动,截至本方案发布之日,申报企业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
4.申报企业未曾作为申报主体参与过厦门市级2018—2021年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不包括联合申报单位),及厦门市级2023—2027年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不包括联合申报单位);
5.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二)合作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满3年,具备配合申报企业开展培育工作的能力,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2.服务机构可单独参与,也可与其他服务机构联合参与,每家服务机构单独或作为排名第一的服务机构参与培育工作时,所服务的申报企业不得超过3家(含厦门市级2023年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3.鼓励申报企业优先选择以下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及主导或参与过其他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服务机构。
三、培育目标
(一)基础目标
1.完成项目相关专利导航不少于1项,形成专利数据库;
2.提交并获得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不少于30件,国外(除中国以外的G20成员国及新加坡)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
3.构建一个结构优良、布局合理、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国内外竞争力具有支撑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且该组合至少包含30件由申报企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绩效目标
培育期内,培育项目形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另需至少完成下列绩效目标中的3项(含3项):
1.提交并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不少于30件,其中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不少于10件(不含基础目标专利);
2.发生专利转让、许可行为,且获得收益不少于200万元(不包括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
3.专利密集型产品销售收入新增3000万元及以上;
4.专利质押融资额新增500万元及以上;
5.获评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6.获得各级专利奖或相关产品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奖励;
7.历经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取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8.因专利权遭到他人侵权,提起侵权纠纷之诉,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相对方负有赔偿给付义务并实际履行。
四、进度安排
项目培育周期为3年(自立项之日起)。
(一)项目立项
符合申报条件且有意愿的企业根据我委后续通知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我委将组织评审,择优挑选不超过10个基础条件良好、项目产出丰富、目标及进度安排合理的项目进行培育。
(二)中期考核
我委将组织中期考核,以项目申报材料为依据,对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培育企业应完成一项专利导航,提交并获得受理不少于15件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形成一个高价值专利组合并提交一份项目进展报告。
(三)验收考核
培育周期结束后,培育企业均应提交基础目标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其中,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工作报告须对所生成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进行技术价值、市场价值、法律价值等多维度分析论证,对培育过程、成果、成效等关键环节进行充分阐述。我委将组织评审,对企业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通过项目及优秀项目。
五、奖励安排
我委将对培育企业进行阶段考核,并给予经费扶持。经费扶持包括培育资金(共60万元)和奖励资金(共20万元)两部分。
(一)培育资金。该项资金分两次拨付:
1.通过中期考核的培育企业,每家拨付20万元;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培育企业,可以继续开展培育工作,但不予拨付该部分培育资金,且后续不再补发;
2.通过验收考核的培育企业,每家再拨付40万元。
(二)奖励资金。验收考核后,对综合评分前50%的优秀项目,另外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资金。
六、其它事项
(一)培育项目涉及的相关产出仅能用于1家申报企业,如被发现用于2家以上申报企业,则一律不计入考核。
(二)培育项目及培育项目内开展的相关工作,不得再用于申请我市其他渠道财政资金奖补,如有发现,应退回已获得的财政资金。
(三)本方案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仅组织和受理1次项目申报,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答复或后续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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