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化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奖励工作,切实发挥奖励资金在提高我县专利申请质量方面的激励引导作用,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20〕55号)进行修订。现将调整后的《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宁化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专利保护能力,培育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技术,推动我县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凡本县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或在本县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经营场所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地址为本县的,均可依照本办法向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专利奖励。三、申请专利奖励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四、专利奖励标准:对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0元。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奖励申请的,还需要提供办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六、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责令其返还所获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取消申请人五年内申请奖励资格。在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已获得奖励的,责令其返还所获奖励资金,不返还所获奖励费用者取消其以后奖励申请资格。八、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惩戒对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个体经营异常标注、个人征信不良的不得申请专利奖励。九、为调动专利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对组织专利申请成绩突出的予以适度奖励。十、专利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按当年实际支出安排专利奖励专项经费。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20〕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