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推动闽台科技创新融合发展,进一步加强闽台科技交流合作的载体建设,根据有关工作部署,我厅拟组织开展2024年度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促进闽台科技创新融合发展,努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重点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与台湾地区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交通、人工智能、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产业、精致农业等领域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1.申请单位须为在闽注册5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明确至内设机构或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方是台湾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组织机构。其中,在厦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基地支持经费由厦门市科技局自主安排,基地后续管理由厦门市科技局负责。
2.与台湾地区相关组织机构在联合研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和科技交流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3.具有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专业团队,且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12人)且常驻研发人员5人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10%以上。
4.有稳定的资金持续支持开展对台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对于企业申报合作基地的,2023年度投入的科研费用须占主营业务收入2.5%以上。
5.近5年内至少承担2项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过省级对外合作项目的给予优先推荐。
6.对省委、省政府有明确工作部署的,申报条件另行研究,申报时需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等佐证材料。
1.申报单位应遵守科研诚信制度,保证所提供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符合申报要求,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基地名称应规范为“福建省***(领域)闽台科技合作基地”。
3.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独立法人资质证书(高校、科研院所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台湾地区有关机构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战略合作备忘录或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项目合作书、技术引进协议等);承担的各类科技合作计划任务书复印件;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出具2023年度投入科研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2.5%以上的证明,申报时须提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结构明细表(格式下载网址:http://xmgl.kjt.fujian.gov.cn/)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合作基地建设期不超过3年,建设经费自筹。基地评审通过后,对基地依托单位予以授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政策文件。
1.合作基地建设期满后,将组织开展实施成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良档次以上的,将给予一定建设经费后补助;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基地授牌(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对合作基地依托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对外合作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3.对合作基地依托单位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4.支持合作基地依托单位承办(协办)省级对外科技合作交流重要活动;
5.支持申报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6.协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合作基地建设和发展。
1.拟认定数:2024年度闽台科技合作基地拟认定数不超过10个。
2.推荐单位和推荐数量: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各推荐2项,其他地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各推荐1项,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有推荐权限的省内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可各推荐1项。
3.各推荐单位推荐时,应逐级遴选、认真核实、择优推荐,不得内部指定、简单分配。
2024年度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申报单位填报《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并附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相关佐证材料(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合作协议等)。
推荐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后,对《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逐级签章,并出具加盖公章后的闽台科技合作基地推荐函、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3)。推荐单位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寄送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二环西路122号对外合作处
电话:0591-87882587 87883255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