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联社、工信局、财政局,东侨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促进规下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规下工业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工业经济提质增效,特制定该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生产经营在宁德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及各县(市、区)规下工业主管单位。 (一)推动规下工业企业成长。给予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奖励。其中: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2000万的企业以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为序,全市每年确定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不超过6万元;1000万以下的企业以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为序,全市每年确定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畅通产业链条。推动规下企业融入本地高端产业链,突出龙头企业带动规下企业协同发展,促进上下游贯通。以规下企业上年度为宁德市级龙头企业完成配套加工营业额为序,全市每年确定不超过5家企业,按上年度完成配套加工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技术改造。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支持规下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机器换工、智能制造。对上年度实施技改投资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度购置生产设备不含税金额为序,全市每年确定不超过10家企业,按生产设备不含税金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 (四)鼓励规下企业“退城入园”。推动规下企业退城进入各类园区,优先推动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导向的优势企业加快“退城入园”搬迁改造提升。对在上年度完成退城入园企业给予补助,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为序,全市每年确定不超过5家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五)抓好规下工业运行监测。实施正向激励,压实属地责任,分别对沿海县(市、区)和山区县上年度规下工业增加值正增长且增速前两位的,给予8万元、5万元运行监测工作奖励。 以上措施采取“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总量以年度资金安排为限;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含试行期)已经获得三次奖励或补助仍未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各项条款。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