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综〔2024〕31号
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对象为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单位”)。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是指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开发特点及属性,对科技成果及其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台账管理,对无形资产开展资产确认、使用、处置等过程管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单位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成果转化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在满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要求基础上,建立规范、完整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及台账的成果转化单位,可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合理合规科学开展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的形式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成果(统称“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等尚未申请法定授权但由成果转化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统称“未授权成果”)。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时向成果转化单位负责成果管理、运营部门或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技术领域、成果来源、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权利归属、成果所属阶段、市场应用前景等,其中,授权成果应及时提供相应授权证明。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及任务书等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 第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对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等信息进行台账标记。 科技成果台账标记可包括以下内容:属性标记分为授权成果、未授权成果;阶段标记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或开发阶段;转化状态标记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其中已转化还可根据技术迭代、多次许可等特点标记转化频次。 第八条 科技成果在进行所处阶段标记时,可从以下方面实施。 (一)研发活动起始点判断。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判断科技成果开展研发活动的起始点。例如,利用财政资金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利用成果转化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二)开发阶段判断。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规定,当科技成果同时满足进入开发阶段条件时,成果转化单位可认定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持作为辅助判断,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技术评估报告、明确科技成果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的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没有明确证据无法进行开发阶段判断的,则认定为研究阶段。 第九条 成果转化单位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分类标记管理,财务部门依据成果阶段的分类标记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一)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 (二)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同时满足开发阶段条件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 第十条 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若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若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成果转化单位不再拥有权利的,由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维持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放弃权利的科技成果,由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即为自动放弃。完成人申请放弃的科技成果已经确定为无形资产的,由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审核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单位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加强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与财务、国资等部门形成定期处理机制,每年固定时间前将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送本单位财务、国资等部门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单位可利用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供服务,服务可包括: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科技成果集中托管运营等。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单位内部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并配合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以避免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在成果转化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受外部监管时,单列反映有关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