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局、福州自贸片区经发局:
为协助做好2025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指导性意见》(闽科政〔2018〕15号),我局现组织开展2025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机关有异议项目的鉴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福州市各级税务机关有异议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包括3年追溯期内的项目(简称:研究开发项目)。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无须再鉴定。1.企业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得税归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或于下一年度提请鉴定。申请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须有税务机关发文函号)受理研发项目鉴定申请。不在市税务局提供的有异议项目清单(另发)中的申请鉴定项目,转请鉴定文书未列明异议理由或理由不清的,以及研发项目名称与《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税务机关出具)不一致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并复函县区税务局。3.项目鉴定材料(含汇总表,表格另发)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集中报送。4.市科技局将组织同行技术专家进行鉴定,专家鉴定意见将经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反馈给转请鉴定税务机关。对市科技局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转请省科技厅进行最终鉴定。5.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须附经福州市技术市场等经授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8.其他佐证资料(根据项目技术类别、研发进度选报):如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企业申请鉴定材料一份,按项目顺序装订并提供目录(项目鉴定材料按项目封装,不得使用塑料夹条装订,不另加封面)2. 各县区将申报材料及《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税务机关出具)复印件和《福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申请鉴定确认汇总表》(盖公章)后按以下时间表报送至是市情报所科技咨询部(东部办公区3号楼4层428会议室)。《福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申请鉴定确认汇总表》(盖公章)的扫描件及电子版请于8月25日前发送到邮箱fz83960826@163.com。
单 位 姓 名 电 话
鼓楼区科技局 王思尹 87532539
台江区科技局 姜 辉 83204481
仓山区科技局 陈 婧 83053705
晋安区科技局 王 亮 83954963
马尾区科技局 那竹松 83681360
长乐区科技局 柯天明 28828862
福清市科技局 游传福 85222559
闽侯县科技局 杨 昕 22982358
连江县科技局 孙世锋 62999076
罗源县科技局 黄 峰 26831142
闽清县科技局 吴秋玲 22325338
永泰县科技局 林 栋 24859929
高新区科技局 张逸豪 83772212
自贸区福州片区(保税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林天荣 28200850
福州市科技局 池嘉琳 83337610
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邹霜桑 83961201
3.《福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申请鉴定确认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