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德市对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营商环境监测督导,其中,蕉城营商环境居全市标杆水平。2025年,蕉城政策持续加码,出台《关于促进蕉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硬措施”托底营商环境“软实力”。
本政策起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若干措施》共4个方面,33项政策措施。
1.鼓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等方式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于新增入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纳入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当年新增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商贸业个体户新增入统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等级、一级(甲级)、二级资质等级的,晋升当年度分别给予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6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按奖励金额的40%兑现,第二年按奖励金额的30%兑现,第三年按奖励金额的30%兑现);鼓励企业调增紧缺专业资质(仅含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矿建、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按上述标准的1.5倍执行。对企业晋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晋升当年度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按奖励金额的40%兑现,第二年按奖励金额的30%兑现,第三年按奖励金额的30%兑现)。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4.对于工业企业实施工贸分离设立的新商贸法人企业,且纳入统计的,零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5.加大“四上”企业培育力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主观能动性,每培育发展一家“四上”企业和大个体纳入我区统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奖励3万元。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年主营收入首次达2亿元后,以上年主营收入为基础,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3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年主营收入首次达1亿元后,以上年主营收入为基础,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奖励3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年主营收入首次达8000万元后,以上年主营收入为基数,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奖励3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5.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年销售额首次达20亿元后,以上年销售额为基数,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6.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大个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8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年销售额首次达2000万元后,以上年销售额为基数,每增加5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7.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年营业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年营业额首次达500万元后,以上年营业额为基数,每增加2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8.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其增量部分按每10000元给予40元人民币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贸易型企业出口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其增量部分按每10000元给予40元人民币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在1000元之内的免于发放奖金。 9.对于依法直接委托给蕉城区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给予建设单位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年度拨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1%。施工企业当年在蕉城区统计的产值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4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年产值达5亿元后,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每增加5亿元奖励金额增加100万元。 1.鼓励商圈运营主体培育、扶持发展商圈内限上商贸企业、大个体。每培育一家在我区纳入统计的商贸企业、大个体且正常报送统计报表满一年的,给予商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由商圈运营主体培育、扶持纳入统计的限上商贸企业、大个体达到15家及以上且累计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商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二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基础上(不包含新入统企业)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第三年在第二年营业额基础上(不包含新入统企业)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 鼓励二手车车商个体经纪转经销企业,对在我区纳入统计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年度销售额每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足2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给予奖励3000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省级“科创中国”博士创新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奖励的,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2.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评或再次认定的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复评或再次认定的省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重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度获得福建省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市级补助金额的100%予以配套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4万元。 3.对新认定成套装备、单机设备属于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加快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对省级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额外给予省级奖励资金的50%作为奖励,单家企业区本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数字经济领域“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创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 5.对通过市级技改专项评审,获得市级技改专项补助资金的,属于蕉南、蕉北、飞鸾、城南、三都、漳湾、八都、金涵、七都等乡镇(街道)的企业,给予市级技改专项补助资金的50%作为奖励;属于石后、九都、赤溪、霍童、洪口、洋中、虎贝等山区乡镇的企业,给予市级技改专项补助资金的100%作为奖励。 6.加速推动“双创”孵化载体提质升级,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 7.对建筑业企业主要承建的工程项目当年度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度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度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度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度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交流)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区政府每年对在科技进步、抢险救灾、社会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8.对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奖励,采取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方式,贴息比例为一年期LPR利率(3.65%)的5%,实际利率低于3.65%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累计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福建省、宁德市“守合同重信用”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2.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奖”“省质量奖”“宁德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4.对担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5.对首次被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每晋升一个等级按照奖励差额予以奖励。
1.对新获得市级及以上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评或再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新列入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本措施奖励对象为蕉城区登记注册的实体。
2.本措施中涉及资金与国家、省、市以及我区制定的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按照“就高从优且不重复”原则执行,不重复部分可同时享受。对套取相关奖励补助、弄虚作假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如数追回相应奖励补助款,并列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起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如遇国家、省级、市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执行新政策。
4.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宁区政办〔2018〕139号、宁区政规〔2023〕2号、宁区政规〔2023〕8号文件同时废止。
5.本措施由蕉城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