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引导激励作用,加强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和社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的若干举措》(岚综管办规〔2025〕1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岚经发〔2025〕172号),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2025年度科技创新引导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实验区注册成立,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科研诚信的相关规定,各申报单位应严格遵守《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闽科规〔2022〕9号)相关规定。
(三)有以下情况的,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1.经查询“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
3.单位或个人违反科研诚信有关规定被处罚的;
4.个人有到期未验收项目的;
5.单位在上一年度没有研发经费投入的。
(四)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一经发现,取消本年度项目立项资格,纳入相应的科研项目信用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只能申请其中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延迟退休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六)以企业作为牵头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如法定代表人无法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承诺对项目负有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权责,委托书作为申请书附件。
(七)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
(八)申报领域需符合重点支持方向(附件1),项目目标任务应明确具体,除社会领域体现项目创新性,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九)已获中央、省、区级财政资助的研发项目(包括在研或者结题的项目)以及项目研究内容与已获中央、省、区级财政资助的研发项目(包括在研或者结题的项目)研究任务存在大部分雷同的,不得重复申报。
(十)项目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7年 10月31日,确需延长实施时间的,承担单位可在项目验收前3个月提出申请,由区经济发展局予以确认,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十一)涉及人、实验动物等具有科技伦理风险的研究,应当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国科发监〔2023〕167号)由申报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
申报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30日,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2),连同申报项目的有关附件材料(详见申请书附件清单),纸质材料统一用A4规格打印(需原件)一式3份,于10月30日前报送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处(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9层911办公室),电子文档发到pt_kjc@163.com。申报单位未按期提交申请书的,申报截止时间后将不再受理。
三、项目申报类型
各类科技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类型
项目立项数
3
3
4
申请资助经费预算应科学合理,单个项目申请区级科技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若项目立项后,申报单位应先行投入。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后续另行发文申报。
四、联系咨询方式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处:0591-23163108
附件:
1.2025年度科技创新引导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方
2.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请书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