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发改、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科技委《关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创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试行)》,推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市进行市场验证、迭代升级与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科创产品推广应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了《三明市科创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科技委《关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创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试行)》,推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市进行市场验证、迭代升级与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科创产品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创产品,是指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等方式,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研发生产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 第三条 认定的科创产品重点面向我市产业发展和民生社会发展需求,聚焦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智慧交通、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现代农业等领域。 第四条 科创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动态管理的原则,突出技术先进性、市场适用性、产业带动性及服务效能提升。 1.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3.产品创新程度高,在关键技术、性能指标、功能设计等方面有明显创新和改进,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显著优势,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 4.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符合相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或认证证书。 5.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潜在经济效益,具备产业化生产条件,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应用场景,预计未来2 - 3年内能够形成一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科创产品: 2.产品近三年内已通过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软件、专精特新产品等; 第七条 拟申请产品认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创新性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科技奖励、荣誉证书、资质认证(如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客户应用证明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科创产品认定申请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报要求、材料提交方式等,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如需要可会同相关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及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认定条件和评价标准,通过审阅材料、现场考察(必要时)、质疑答辩等方式,对产品的技术创新性、先进性、质量可靠性、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拟认定的科创产品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对异议产品组织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发布《三明市科创产品目录》。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三明市科创产品,在推广应用、供需对接、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三明市科创产品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