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2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闽财规〔2025〕2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助力科技赋能乡村振兴发展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特派员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助力科技赋能乡村振兴发展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筹集设立的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6年到2028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指导市县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科技特派员选认和相关项目实施,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市县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科技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一)对经认定的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 (二)对科技特派团主要围绕我省农业特色产业和乡村振兴重点产业开展全产业链服务的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前补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三)对省级团队或法人科技特派员,围绕我省农业特色产业和乡村振兴相关产业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的项目,经评审,采取后立项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四)对申报的省级星创天地后补助项目,经评审,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经费奖励。 (五)组建一批具有福建辨识度、行业影响力的福建省科技特派员技术创新团队。对审核通过的团队围绕我省农业特色产业和乡村振兴相关产业链开展服务,在有效期内,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有效期满后,经考核评估,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团队视情况给予奖励。 (六)委托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依托单位开展平台安全维护、等保测评、接入第三方平台接口等日常运维工作,为科技特派员依托平台开展线上申报和选认、技术服务、与服务对象开展技术需求精准对接等提供支持和保障,开展科技特派员日常履职情况跟踪、年度考核、数据统计、成果收集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培训进修、成果推介对接、宣传、科技特派员制度理论研究、研讨交流和调研等活动。 (八)组织开展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各地市在选认有效期内的省级科技特派员人数和工作经费标准进行测算。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如下: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和相关单位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单位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科技厅。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科技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同一单位或服务同一经济实体的科技特派员,在自愿原则下,可将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自选项目;自选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经费的管理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科技特派员的意愿,可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服务区域科技主管部门或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单位。以对口协作省份为主要服务区域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拨付给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科技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从事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的专家,但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既可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用、通信补助、保险和培训费用等,也可选择按工作经费50%实行年度包干、其余50%按规定报销。包干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交通、通讯和生活津贴补助。选认后考核合格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可直接领取包干经费,不合格和不定考核结果人员,不予包干使用工作经费,剩余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推进科技特派员有关工作,考核工作方案由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科技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各级科技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