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2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闽财规【2025】37号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6年到2028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二)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四)作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市县党委宣传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七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牵头制定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
  第八条 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二)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推动落实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和文化数字化战略,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闽派”文化品牌建设,举办文化产业重大活动,国内外文化产业领域重要奖项、荣誉及资质的奖励、推介等;
  (二)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文化+”产业融合项目,推动文化与农业、科技、旅游、体育、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
  (四)省级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实施转型升级、股份制改造、对外并购重组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包括项目法分配、竞争性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包括项目补助、奖励、资本金投入、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等。竞争性分配的资金,重点支持全省范围内文化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增长潜力大的县(市、区)。
  第十四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项目补助、奖励、资本金投入等专项资金,其申报、审核、下达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共同发布申报通知;
  (二)省级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和省直有关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经由集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推荐申报。市县申报的项目,经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三)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开展评审,拟定予以支持的项目;
  (四)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审定资金安排方案;
  (五)省委宣传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公示,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主要支持省直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需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优先保障的重大项目。具体分配、管理要求如下:
  (一)由省委宣传部对相关重大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研究后商省财政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列入省委宣传部等省直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二)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和会计核算管理体系管理,对仍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由相关单位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分配管理程序;
  (三)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应从严控制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支出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专项资金规模的20%以内。
  第十六条 采取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进行分配,集中用于支持地方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其申报、审核、下达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使用范围、评审标准等内容;
  (二)各县(市、区)对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和目标规划进行评估,制定文化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由党委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设区市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
  (三)设区市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文化产业扶持县(市、区)申报及初审工作,择优推荐所辖地区文化产业扶持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直接申报;
  (四)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程序要求,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根据结果择优选取拟扶持县(市、区)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县(市、区),获扶持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列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获扶持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采取项目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市县党委宣传部门,以及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范围的企事业单位;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根据申报通知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章 预算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委宣传部负责设立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年度执行过程中应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至项目或县(市、区),随资金指标文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剩余资金退缴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采取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相关县(市、区)按照制定的文化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自主安排使用,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经设区市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获得资金扶持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和竞争性分配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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