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漳工信规〔2026〕1号
各县(区)工信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经发局(科经局):经研究,现将《漳州市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中试的支撑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漳州“9+5”产业体系与“三头六臂”主导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是指聚焦产业成果转化应用关键环节,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中试项目遴选开发、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的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成熟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同时保持行业中立性,具有明确的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计划,注重提升行业整体创新能级和水平。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围绕漳州“9+5”产业体系和“三头六臂”主导产业升级重点发展方向及需求,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转化能力强的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第五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开放共享”的建设原则,以及“自主申报、评审认定、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原则。第六条 漳州市工信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建设指导、申报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中试平台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县区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依托单位负责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的建设、申请和运行保障,配合做好平台评审、认定、核查、复核等工作。第七条 申报漳州市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即依托单位)为在漳注册或实际开展经营、研发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二)平台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依托单位、合作单位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强实力,对平台支撑作用好。平台市场化运作,能够实现自我造血和可持续发展。(三)具备承担本领域中试服务必需的专用设备、中试线或中试场地以及配套设施,具有必需的安全生产、环保设施设备。现有试验设备、测量仪器、关键软件等中试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400万元,应具备完善的中试线或试验场地。(四)拥有专业的中试人才队伍,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拥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应具有管理、研发、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五)拥有对行业或区域相关技术资源的整合、辐射及带动能力。具有技术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具备本领域先进的技术熟化、产品试制、工艺改进、试验验证等核心技术能力,具备行业领域相关的工程设计、试验检测等资质,愿意发挥中试平台的作用,能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具有较好的中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六)具备公共服务能力,有明晰的对外中试服务清单,有中试服务收入,有项目产业化成功的案例。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制度,规范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业务范围,明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商业秘密等管理制度,具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七)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失信行为,如有失信行为需已完成修复。第八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县区推荐的方式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评审论证、公示发布。(一)组织申报。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工信局发布漳州市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认定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在县区工信部门。(二)县区推荐。各县区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认定的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三)评审论证。市工信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县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论证,将满足限定性指标且考评指标总分达60分以上的申报单位纳入入选名单。(四)公示发布。市工信局将拟认定的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名单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及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发文,予以公布。第九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需申请复核,复核程序与认定程序一致。复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复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第十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申报主体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资格:(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四)连续两年未开展对外中试服务或不再具备中试服务能力;第十二条 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审核备案。第十三条 各县区工信部门加强平台日常监管,并根据市工信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组织辖区内中试平台复核等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已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中试服务平台的单位不再参与申报。第十五条 鼓励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加强基础建设和设备投入,支持申报省市重点技改项目,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融资支持。第十六条 对于在圆山创新港·科学城建设及其他区域落地建设的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可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十七条 鼓励各县区对制造业中试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服务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