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工业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提高省外市场占有率,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26《福州市制造业产品培育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6年7月17日前反馈到指定邮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处,联系电话:83258380,邮箱:dbb6607@163.com。附件: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26《福州市制造业产品培育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26年《福州市制造业产品培育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榕政办规[2026]5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开展2026年《福州市制造业产品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依法登记成立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合规经营的工业企业或软件企业(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除外)。(1)企业具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企业近二年内未受到市级(含市级)以上部门关于违反市场监管、环境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或受到市级(不含市级)以下部门关于市场监管、环境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近两年内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未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1)获得工信部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工业企业创新产品;(2)荣获国家部委、全国性社会团体、省、市政府授予的综合类示范、试点、标杆等荣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3)荣获市产品质量奖、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市级龙头企业、工业新增长点项目等企业生产的产品。3.申报企业产品应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5.申报企业涉及国家强制认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获得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书。6.申报企业经委托将使用其上级控股母公司(须为制造业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须为制造业企业)获奖产品,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1.经福州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推荐盖章的《福州市制造业产品培育库》(附件2);4.获奖证明、企业荣誉称号或企业所属类型的相关材料复印件;7.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时间为文件发布之日止两年;8.涉及国家强制认证和特许经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发放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0.涉及以控股(母/子)公司的产品申报的,企业应提供申报企业及/或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申报企业及/或控股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股权情况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控股(母/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1.未受市级(不含市级)以下市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承诺书。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福州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申报,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2.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应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行文上报市工信局;3.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同时征求统计、市场监管、环境环保、安全生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且申报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布。2.企业按要求提供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胶装、一式1份),加盖单位公章。3.《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自《培育库》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市工信局每年对有效期内《目录》企业的规模进行复核,同步征求统计局、市场局、环境局、应急局意见。经复核未达到申报企业要求或申报企业产品条件的,从《培育库》中清退。4.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入围《培育库》的企业,一经查实即予撤销,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5.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市场准入管理范围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应许可。6.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由市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2026年《福州市制造业产品培育库》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