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新区:关于开展2026年研发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1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园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高管规〔2025〕3号)及《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创新税收指数”白名单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高管规〔2024〕8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条款,我委拟于近期组织开展“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瞪羚企业发展”及“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条款涉及的研发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研发费用数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12%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通过认定的火炬瞪羚企业按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的增长额给予最高15%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享受本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创新税收指数白名单A类企业给予补贴: 1.评定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内的数据为准,下同),且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较上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的A类白名单企业; 2.评定当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且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A类白名单企业。 属“规模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火炬瞪羚企业”的,根据企业评定当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在下一年度给予最高5%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其他企业根据其评定当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在下一年度给予最高3%的补贴,每年单家补贴额度最高150万元。 以上三项政策补贴就高不重复,将根据年度申请情况实行预算限额控制,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高新区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规模等综合考量下调单家企业的奖补比例。 商事登记和税务入库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瞪羚企业及企业创新税收指数白名单A类企业。 通过线上系统进行申报,登录“智慧火炬”平台(http://service.xmtorch.xm.gov.cn/),选择“政策兑现”进入“网上申报”主界面,选择“火炬高新区研发补助”(2026年)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无需用印)。 线上初审通过后,下载相关材料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含收款收据)加盖公章/签字后(一式一份,请勿胶装,按打印排列顺序)提交到办事窗口。 申报期限:2026年8月3日-9月3日,逾期未进行线上申报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受理部门:企业服务中心,0592-5380935; 办事窗口(现场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西大门一楼3号服务办事窗口,联系方式:0592-5380935。 (二)2024年度和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页面(表内需含税务公章); 上述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均须从系统下载并打印。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创新税收指数白名单A类企业:“企业创新税收指数”得分排名在前30%的企业。 1.企业需合理、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研发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研发活动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技术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和配合我委的监督和检查。 2.本条款以企业申报区级扶持时确认的研发费用数额(简称“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扶持资金拨付后,若企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简称“实际金额”)发生变化,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实际金额高于申报金额的,以申报金额为准,我委不再另行拨付资金; (2)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且两者差额不超过实际金额20%(含)的,企业应退回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的差额部分; (3)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企业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自该申报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4)实际金额低于申报金额,导致研发费用增速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研发费用补贴资金;其中,两者差额超过实际金额20%的,同时取消该企业自该申报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3.企业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相关补贴资金的,我委将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一)该政策实施预算总控,若扶持资金申报总额超出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则根据企业申报金额占申报总额的比例,以年度预算限额为基数,对企业申请的扶持资金按比例兑现。 (二)本条款若与下列政策相关条款存在相同、类似或重复时,企业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新区的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 2.企业所在行政区的相关政策(含高新区与各区共担的政策)。 (三)本条款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四)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我委将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我委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