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0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Guo   浏览:

 

榕农规〔2026〕4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联合印发的《福州市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榕农规〔2026〕1号),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方案由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特色产业专业村、加工强镇、加工园培育及加工项目补助实施方案
2.农业龙头企业购置先进加工设备实施方案
3.农业展销推广实施方案
4.闽台农业良种研发与繁育中心(基地)建设和闽台农业融合发展推广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5.数字(智慧)农业项目和农业物联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6.农业品牌奖励实施方案
7.畜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8.省级美丽休闲农业点建设实施方案
9.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市级配套奖励实施方案
10.农业政策性保险优化实施方案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方案1
特色产业专业村、加工强镇、加工园培育及加工项目补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促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根据《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等政策措施,围绕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核心任务,全市择优新培育一批以加工为重点的特色产业专业村、农业产业加工强镇、特色农产品加工园,构建“村筑基、镇集聚、园引领”的农产品加工发展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标准
培育对象包括特色产业专业村、农业产业加工强镇、特色农产品加工园,三者均以农产品加工为核心,兼顾产业基础、联农带农、规范运营等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一)特色产业专业村
加工指标达标:村域内农产品生产加工产值达到3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0%以上,加工产品以当地特色农产品为原料,聚焦初加工、商品化处理等环节,促进特色产业规模化发展、适度化竞争。
主导产业鲜明:村主导产业为特色种植、养殖或地方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与主导产业联动发展,初步形成“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格局,主导产业加工产值占村加工总产值的70%以上。
经营主体健全:拥有至少1家(从事该主导产业)正常运营的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基本的加工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加工项目建设和运营任务。
联农带农紧密:主导产业从业农户数量占全村常住农户数20%以上,或从事主导产业农户数达到20户以上,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吸纳务工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基本利益联结。
生产规范有序:有明确的加工流程和质量管控措施,优先支持加工获得“两品一标”、名特优新农产品等认证产品的经营主体。
(二)农业产业加工强镇
加工指标达标:镇域内农产品生产加工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以上,打造县域产业融合、产镇融合和城乡融合的重要载体。
产业基础扎实:镇域内特色农产品资源丰富,主导加工产业明确(如果蔬食用菌加工、畜禽产品加工、茶叶加工等),拥有一批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实现“原料供给+加工生产+产品销售”初步衔接。
加工主体集聚:拥有不少于3家(从事该主导产业)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其中至少1家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龙头引领、中小主体协同的加工主体格局,加工设施设备较为完善,具备一定的精深加工能力。
联农带农有力:加工产业从业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县(市)区农户平均水平,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或吸纳务工等利益联结模式,带动周边村庄加工产业发展,辐射带动农户不少于100户。
服务体系完善:镇域内具备基本的整合资源提供加工技术指导、质量检测、仓储物流等配套服务,能够为加工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支持,推动加工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三)特色农产品加工园
加工指标达标:在县域范围内跨乡镇布局特色产业,实施区域范围内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聚焦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产业链条完整,附加值高。
产业集聚效应显著:特色产业布局合理,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加工经营主体不少于10家(从事该主导产业),其中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少于4家,形成“加工+研发+物流+品牌”一体化发展格局。
设施装备先进:加工设施设备现代化水平高,拥有标准化加工车间、仓储保鲜设施、质量检测中心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实现加工过程数字化、智能化管控。
创新能力较强: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能够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攻关,推动加工产品升级,培育特色加工品牌,产品销售渠道畅通,在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联农带农广泛:加工主体与周边乡镇、村庄建立稳定的原料供应、加工带动、就业增收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不少于500户,以果蔬、茶叶、粮油等种植类农产品加工为主导的辐射带动原料基地面积不少于5000亩,助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提升。
二、项目申报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主导、分类培育、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培育与项目补助分开”的方式,先认定为培育对象(特色产业专业村、农业产业加工强镇、特色农产品加工园),在培育对象中,择优选择一批农产品加工项目予以补助。
(一)项目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对象为认定的特色产业专业村、农业产业加工强镇、特色农产品加工园内,符合条件的新建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补助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正式认定的培育对象中通过项目申报的新建加工项目的主体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不重复补助已享受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的项目:
特色产业专业村(50万元):给予专业村内通过项目申报的新建加工项目的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项目年度投资额的二分之一予以补助,单家主体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农业产业加工强镇(100万元):给予镇域内通过项目申报的新建加工项目的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项目年度投资额的二分之一予以补助,单家主体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特色农产品加工园(200万元):给予园区内通过项目申报的新建加工项目的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项目年度投资额的二分之一予以补助,单家主体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其中加工设备以实际购买金额为依据,加工设施以工程结算审核金额为依据。事业单位不得承担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以项目名义为经营主体采购设备和建设设施,不得对承担的建设任务进行转包、分包。
(三)补助内容
聚焦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结合培育对象的不同定位,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建设,参考《福建省农产品产地加工项目重点建设内容目录》,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
1.基础加工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特色产业专业村、农业产业加工强镇建设清洗、分级、切分、包装、预冷、烘干、贮藏等初加工设施设备,解决农产品商品化处理短板;支持特色农产品加工园配套建设标准化加工车间、原料及成品仓库等设施,提升加工承载能力。
2.加工技术升级与装备更新
支持培育对象引进先进加工技术和装备,开展加工设备改(扩)建,推广数字化、智能化加工设备,提升加工效率和产品质量。重点支持果蔬菌预冷保鲜、茶叶智能化加工、粮油精深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购置冷藏保鲜、商品化处理、信息化应用等设备,推动加工产业提质增效。
3.质量管控与品牌建设
支持培育对象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质量管控体系,建设质量检测设施设备,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确保加工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培育加工品牌,加强品牌宣传推广,拓展销售渠道。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4.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农业产业加工强镇、特色农产品加工园建设冷链保鲜设施、技术服务中心等,为加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冷链保鲜、市场对接等配套服务;引导特色产业专业村与加工强镇、加工园建立合作机制,共享配套服务资源。
三、申报流程
1.确定培育名单(每年3-6月)
村、乡镇(街道)、县(市)区自愿申报,制定“特色产业专业村、农业产业加工强镇、特色农产品加工园”培育方案,明确思路目标、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内容等,填报福州市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培育申报表(详见附件1)。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主导产业规模、产业发展基础、带动辐射能力等方面,确认培育类型。
2.项目储备(每年7-8月)
在培育名单中的特色产业专业村、农业产业加工强镇、特色农产品加工园,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储备。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汇总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建立项目储备库。
3.组织项目申报(每年9-11月)
对认定的培育对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培育方案和资金规模,组织县(市)区进行项目申报(需在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乡镇(街道)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经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确定补助支持的特色产业专业村、农业产业加工强镇、特色农产品加工园名单,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到项目县(市)区。
四、资金安排与使用
(一)资金使用与管理
1.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以促进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为导向,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新建加工项目的设施设备购置、加工车间建设(不含基建及装修)、技术改造、质量检测设施设备建设等,不得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担保抵押、偿还债务、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买生产资料等,不得与农机购置补贴、农田建设等其他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交叉重复补助。
2.资金安排:按照择优逐年安排的原则,每年确定一批特色产业专业村、农业产业加工强镇、特色农产品加工园支持名单,对通过申报审核的新(改)建加工项目经营主体按“先建后补”的原则依标准补助,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根据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按照通过申报审核的项目开展加工项目建设。已享受过上级相关补助的,不再支持。
3.资金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做好资金分配拨付、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完成且资金拨付后,各县(市)区需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绩效评价:做好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完成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开展项目工作总结,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与资金使用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总结报告等,于12月底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与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福州市特色产业专业村(镇、加工园)培育申报表
附件2:福州市特色产业专业村(镇、加工园)培育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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