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9月26日对《福建省科技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对我省在科技投入方面的规定增加了刚性内容,以确保充足的科技投入。
一审中,有委员提出,我省科技投入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省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因此应当规定科技投入方面的刚性内容,并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机制。
为此,修订草案相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信贷、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省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预算编制和预算超收分配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到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考核指标要求”。 (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