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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出台工业企业引工稳工奖励意见

发布时间:2012/10/22  来源:闽东日报  作者:Lu2011   浏览:

(闽东日报记者 黄莉莉) 为缓解宁德全市工业企业用工困难,近日宁德市财政局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的通知》,并出台《宁德市工业企业引工稳工奖励实施意见》,对促进员工稳定就业的企业、就业服务机构等给予奖励,奖励申请应于满足奖励条件的次月起3个月内,提供相关材料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逾期将不受理。

据悉,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宁德市结合实际,积极制定实施服务企业用工相关政策。在企业方面,对小微企业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且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率达到10%并已经实施的,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企业一次性奖励。

各类企业积极促进员工稳定就业(指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使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按规定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的,对稳定就业的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85%及以上,且新招员工数占职工总数5%及以上的,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可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对于本地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与工业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一次性向宁德市单个工业企业输送毕业生20人以上,或向多个工业企业输送毕业生3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工业企业输送务工人员30人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奖励。

工业企业按规定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方案报备后,对员工通过“亲带亲”、“友帮友”、“老乡带老乡”等方式介绍首次来宁务工人员到员工所在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并实际服务1年以上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介绍人奖励。工业企业与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工单位奖励。

同时,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相关机构为宁德市工业企业引进初次来宁务工人员,单次为工业企业引进20名以上初次来宁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关机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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