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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获通过,明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10/29  来源:东南网  作者:Lu2011   浏览:

晨报讯(记者 陈光豪)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还贷应急周转金;鼓励典当行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昨日,在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历经三审的《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获表决通过,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与二审时的草案相比,昨日刚刚通过的条例在“融资促进”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改动。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称,为帮助广大中小企业解决还贷关口的短期资金周转需求,条例规定,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为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各类问题,条例还特别规定要建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条例规定,要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等机构。条例专设了公共服务、创业扶持、市场开拓、融资促进、创新推动、成长推进、权益保护7个专章,并从这7个方面来扶持中小企业“长大”。

刚刚通过的条例还给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添加”了一条职责,要“定期发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今后职能部门还“应当通过集中宣讲、媒体发布、咨询服务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贯彻”。

据介绍,上述涉及的鼓励、奖励事项,有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更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
 

[服务电话] 为中小企业设立专线

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条例把这个专章,放在七大专章之首。

二审时,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刚刚通过的条例,在这一条款背后加了一句,还要“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线”。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解释说,这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服务渠道。

[资金扶持] 中小企业至少分享2/3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加。同时规定,“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类专项资金,除另有规定外,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记者也注意到,在二审时,这一比例还是“不低于三分之一”,此番条例通过时提高到了“不得低于三分之二”,进一步凸显资金扶持力度。
 

[政府采购] 保障中小企业分得三成蛋糕

政府采购领域,多是大企业“唱大戏、演主角”。刚刚通过的条例,将保障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也能分得一块蛋糕。

条例规定,只要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并符合采购要求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

另外,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应当降低政府采购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比例。

[严禁事项] 不得变相要求企业参加各类评优

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也会经常遇到一些干扰正常经营或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被强制或变相强制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被强制或变相强制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活动、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被强制或变相强制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等等。

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存在这些行为,否则将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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