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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行业协会责任担保机制 让行业协会成为诚信防火墙

发布时间:2011/08/08  来源:福建电机电器网  作者:   浏览:

近年来,我国产品责任事件频发,三聚氰胺奶粉、惠普笔记本“返修门”、美的“紫砂门”、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众多事件连续发生,制假、贩假行为屡禁不止,各行业的潜规则不断浮出水面,在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也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温家宝总理曾针对食品安全事件指出:“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因此,当前急需强化行业诚信机制,提升消费信心,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伦理与道德体系。笔者认为,在限制行业失信行为方面,行业协会的作用亟待发挥。

行业性失信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部分企业对高额利润的疯狂追求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底线。一些知名大企业也背离诚信,步入单纯追求短期效益、忽视甚至有意降低产品质量的歧途。二是行业内潜规则力量太强,部分企业受其挟制。由于违规企业低质低价的失信行为降低了行业价格和利润水平,使众多有良知的企业为维持生存而被迫屈服于潜规则。三是监管不力。目前不仅存在立法落后、能力不足、权限不清等问题,更由于监管者无法及时了解行业内的最新工艺和制假手段,难以实现对行业失信的早期预防和根治。

事实上,行业失信的一个关键性成因是企业与监管者、消费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此,必须构建改善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新机制,让其与政府监管相配合,实现更有效的综合治理。

现有行业协会的责任模式无法规制行业失信

行业协会是同行业商事主体为实现共同利益而自愿接受行规约束,自发设立的互益性组织,其天然具有会员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能。同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平台,拥有众多业内专业人才,具有掌握行业信息的天然优势,应当将其作为限制行业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关卡。

然而,行业协会在传统的责任承担模式下,无法承担起上述职能:无论协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全体会员缴纳的会费、服务收费等)都不会分配给会员。协会被注销对会员也没有影响,大可“换汤不换药”地再设立一个新协会。也就是说,由于协会本身是虚拟主体,没有自己的意志,法律又无法将责任直接加诸于会员,协会内部即使了解到业内的违规行为,也不具有动力将其披露。当绝大多数会员共同默守潜规则时,协会的自律、监督职能更是无从谈起。

解决这一困境的关键点有二:第一,须将会员与协会利益统一起来,让会员深刻认识到,协会利益受损会直接对其造成损害。第二,要将协会及其会员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统一起来,使会员认识到,实现行业健康发展才是符合协会及其会员长远利益和实质利益的。为避免协会及其会员仅追求个体、团体的短期利益而损害社会公益,如默认潜规则,必须在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协会之间设立博弈机制,让每一个会员都有动力检举行业内违规失信行为,辅助协会承载起会员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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