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2008年来已调查49起价格垄断案件

发布时间:2013/01/04  来源:中新网  作者:Lu2011   浏览:

中新网北京1月4日电 题:中国反价格垄断获突破性进展 已调查案件49起

中新社记者俞岚周锐

“要培养竞争文化,完善竞争政策。只有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才能促进‘三提高一降低’,即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价格水平的降低,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保持中国经济发展的持久动力和活力。”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说。

国家发改委4日透露,近日依法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生产商2001年至2006年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经济制裁总额达3.53亿元人民币。这是中国首次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也是中国迄今为止对价格违法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对中新社记者表示,虽然中国的反垄断法颁布实施时间较晚,但执法机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企业不分境内、境外,不分央企、民企,反垄断法面前一律平等”。

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施行至今4年多时间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49起价格垄断案件开展了调查,对其中20起案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些案件涉及医药、造纸、液晶面板、水泥、保险、船舶代理等多个行业,被调查的市场主体既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

在反价格垄断执法中,中国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突破性进展。山东两家医药企业以不公平高价销售药品和拒绝交易案,是第一起做出处罚并结案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8家保险粉生产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案,是第一次运用宽大制度并做出处理的案件;韩国三星等六家液晶面板企业价格垄断协议案,则是中国首次对境外企业做出处罚。

尤其是在反垄断法实施不到5年的时间,中国便完成了对6家国际大型企业的反垄断执法,这一结果“令人振奋”。时建中指出,这充分展现了中国反垄断执法的能力、态度和决心。

作为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已成为各国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在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甚至有“经济宪法”之称。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成,但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市场规则尚未完全建立,竞争意识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竞争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在“摸着石头过河”,反垄断力量也很薄弱。

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区主管反垄断业务的合伙人韩亮(Michael Han)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国反垄断机关的能力和信心已经朝着美国、欧盟等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反垄断经验的国家迎头赶上,但无论是法律细节的完善还是执法队伍的规模,中国都需要进一步和国际接轨。

2011年,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部配套规章正式实施。同年,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更名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增编20人,并新设两个处专司反垄断调查。北京、辽宁等多地价格主管部门也增加了编制,专项用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不过与美、欧等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成百上千人的专业执法队伍相较,中国的反垄断能力建设明显偏弱,与中国庞大的市场规模更是不成比例。

值得关注的是,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意味着正在加速构建创新型国家的中国,将更加注重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更加注重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政府的扶持虽然也有激励作用,但竞争的压力才是创新的源动力。”许昆林强调,“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才是成熟的市场,有活力、有创新力的市场。”只有在竞争的压力下,经营者才有动力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垄断必然导致创新意愿不足,阻滞经济发展。

3.53亿元的大罚单,释放了中国官方维护法制权威和市场秩序的强烈信号。许昆林表示,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研究细化反价格垄断相关规定,出台相关行业指南,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将坚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各种垄断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严格规范价格秩序,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进消费者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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