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文件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文件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