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类企业研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本报讯 (记者吕斯达)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制定的《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对企业八种常规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措施。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可按150%税前摊销
根据规定,8类研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与此同时,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但是,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研发过程产生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项费用,依据规定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纳税年度终了4个月内
申报上一年备案手续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应为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企业有配套项目经费的研究开发项目;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对某技术或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新开发技术或产品的项目。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计算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时,还应扣除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的金额。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上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未及时向税务部门备案或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不予加计扣除。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用一次性备案。申请备案时,申请人应提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或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等材料。
据了解,此项优惠措施溯及到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