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2004年通过的《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规定,发明创造获专利授权可作职称评定依据。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利保护和管理等。省政府设立专利奖,表彰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对本地区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例》还规定,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可作为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之一。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转让专利权的,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