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质监量〔2014〕55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电机生产企业专项核查的通知》(质检办量联〔2013〕1040号)要求,省质监局、省经信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电机生产企业能效标准和标识执行情况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生产企业(见附件1)。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
(三)《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
(四)《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第17号令);
(五)《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8号公告)。
三、检查内容
(一)现场核查电动机生产企业自查表和达标计划汇总表填报信息的完整程度和真实性;
(二)核查电动机产品能效标识备案和使用情况;
(三)对部分电动机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核查能效指标与能效标准及标识的符合性;
(四)重点检查未达标电动机生产企业的达标改造计划(主要包括落后产品的淘汰、改进等)落实情况,逾期仍未达标的说明原因。
四、时间安排
专项核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各设区市质监、经贸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对本地区的专项核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自查阶段。各设区市质监、经贸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电动机生产企业做好自查工作,各企业要按照《电机生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2)和《电机生产企业达标计划汇总表》(见附件3)分别填写2012及2013年度的相关内容,并于3月底前上报各设区市质监局。
(三)检查阶段。各设区市质监、经贸部门要根据企业自查的情况,组织做好现场核查,核查时填写《电机生产企业核查现场验收表》(见附件4),核查工作于4月底前完成。5月中下旬,省质监局将联合省经信委,组织相关专家对部分电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并选取部分电机产品进行抽样检测。6月至8月,质检总局将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各设区市质监、经贸部门要对电动机生产企业专项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5月15日前将《电机生产企业达标计划汇总表》、《电动机生产企业核查现场验收表》、《电动机生产企业核查验收汇总表》(见附件5)以及本地区工作总结分别报省质监局计量处和省经信委环资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要求,高度重视此次电动机能效专项核查工作,按照省质监局、经信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精心部署,确保质量,按时完成各项检查任务,通过检查推动本地区电动机生产企业提高电机能效水平。
(二)加大监管,落实整改。各级质监、经贸部门要按照《节约能源法》赋予的职责,共同做好能源效率标识和能效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电动机生产企业,要责令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按时提交整改报告,限期整改,及时组织人员对整改完成的企业进行现场复查。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电动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要公开曝光,并进行通报。
(三)巩固成果,完善机制。各地要在此次检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动机能效提升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确保电动机能效提升计划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渠道,提高电动机生产企业积极性,加快高效电机推广。
附件:1.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生产企业
2.电机生产企业自查表
3.电机生产企业达标计划汇总表
4.电机生产企业核查现场验收表
5.电机生产企业核查验收汇总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