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践行群众路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发布时间:2014/05/27  来源:本站  作者:Lu2011   浏览:

当前正在全国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仅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践行群众路线来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应当深刻理解和把握群众路线的精髓,在三个方面做到与时俱进。

一、秉持法治理念

群众路线与法治息息相关,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保障,是群众路线的必然归宿。二者相互依存,辩证统一。

坚持群众路线,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是抓手,建立起加强党群和干群血肉联系的长效制度是根本。这需要以体制机制的刚性约束作保障,以“三严三实”为标尺,以制度化的方式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坚持贯彻和发展群众路线;也需要各级公务人员秉持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思维,以合法性为出发点,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好干部二十字要求为标准,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实现作风好转和能力提升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经过六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法可依的难题已然破解,这就为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和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时有发生;一些领导法治意识不强,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一些干部法治思维不足,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这些不容回避的现实,有悖于法治精神,严重损害法治的权威。这既需要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以焦裕禄为榜样,一切立足于实,学习标杆找差距,对照问题真剖析,加强教育提素质,懂得如何严以律己与用权,知道怎样实实在在谋事和创业;也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和问题时,保持明确的法治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因情况特殊而不顾法律的具体要求,不以牺牲法律规定的权威性或者损害法律实施的严肃性为代价,而求得问题的暂时解决和困局的表面缓和,使得各项行政活动都始终不脱离法治轨道;更需要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不断强化公务人员的法治信仰,不断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用制度来管事、管人、管权,并使制度能够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治心生敬仰,对群众心怀敬重,对权力心存敬畏,不愿、不能也不敢擅用和滥用权力。

二、遵循基本规律

在新的历史时期,群众路线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践行群众路线也被赋予了法治化的使命,其中遵循县域治理特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就成为题中应有之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把践行群众路线同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充分发挥市场这个无形之手的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是发展,对法治的需求程度和依赖程度就越高,发挥好政府这个有形之手的作用同样重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的发展思维要由创造财富向创造环境转变,由直接干预向制定规则转变,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秩序、指导经济运行,综合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各级政府既要注重加强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更要注重依法履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以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使全社会广大群众都能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依法协调多元利益关系,努力营造依法办事和依法化解矛盾的法治环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是民主法治,根本要求是通过法治保障公民权利,通过制度限制政府权力,通过程序维护公平正义。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同时也进入了社会矛盾多发期和凸显期,传统的行政管控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社会治理的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有效协调多元利益关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预防和调处各种矛盾纠纷,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在践行群众路线过程中,不断更新治理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创新治理方式,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少数人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关系,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第三,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守法、民主、透明政府。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领导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它要求以法治的理念、体制和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作为依法执政的核心要素,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行为既要“合规律性”、“合民意性”,也要“合法律性”,而群众路线不仅为政府行为的“合规律性”、“合民意性”提供了基础和保障,而且也开辟了独特的“合法律性”路径,即一切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群众需要为第一选择,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为此,应当明确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把政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用程序制度来规范、约束行政活动,以法治方式推动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应当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广泛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凝聚共识,吸取群众智慧;应当坚持执法为民,增强政府守法自觉,严格行政执法和政务公开,努力建设守法政府、民主政府、透明政府。

三、创新法治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应当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早日建成法治政府,就必须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创新政府管理理念,不断创新和拓展法治路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化、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体制机制,坚决纠正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现象,彻底消除“权大于法、言大于法、领导大于法”现状。

在政府立法中践行群众路线,就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促进立法配套衔接。要通过立法活动把党的意志依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也要通过民主公开将立法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在编制立法规划时要摒弃立法神秘主义,广开言路,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在起草法律时要坚持开门立法,加大委托社会力量起草的力度,保障群众反映强烈的的意见被充分吸纳;在审议立法内容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言论自由,使审议结论建立在充分酝酿、深入讨论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

在行政决策中践行群众路线,就要建立规范的决策程序,重视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使决策权在法制的框架内运行;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公众参与、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测评有机结合,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尽可能避免决策失误;要加强决策跟踪与调整,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对决策予以调整,使决策真正建立在了解民意、惠及民需、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和凝聚共识的基础上;要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决策责任终身制,加大对不依法依规决策者的责任追究力度,真正消除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等非理性决策活动的土壤。

在行政执行中践行群众路线,就要聚焦作风问题,找准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和随意性强等突出问题,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群众观,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意识,坚持执法为民,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强化服务理念,推进服务型执法,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认同感,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统一;要守住亲情关、社交关、爱好关等重要关口,处理好上下、左右和远近等各种关系,做到行政执法既有人情味,又能坚持按原则办理。

在行政监督中践行群众路线,就要以人为本,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推行由外而内的监督;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简化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创新监督形式,拓宽监督渠道,加大政府法制监督力度;要依靠群众,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方便群众参与执法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监督员作用;要重视舆论监督,善待善用媒体,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切实加强社会民主监督;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使全体政府工作人员自觉坚守“底线”、筑牢“防线”、不碰“红线”,通过法治的路径来全面推进为民、务实、清廉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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