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2/02/01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Lu2011   浏览: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采矿

●首次明确乡镇、街道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

●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不达标,暂停建设项目审批

 

2月1日起,《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开采矿产。

“我省主要水系发源于本省,从本省入海,基本属于独立水系,因此保护好省内母亲河责无旁贷。”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在3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我省境内有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漳江、木兰溪、萩芦溪、交溪、霍童溪、东溪等12条水系,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域水污染整治压力增大,部分河段、湖库环境问题突出,水环境隐患仍较普遍。因此,水环境保护成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条例》对水环境保护的政府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同时首次明确乡镇、街道的职责,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饮用水源安全是水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条例》规定了印染、造纸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同时,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污染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据了解,我省是全国首个立法禁种桉树等速生树种的省份。

《条例》还对环保限批措施作出创新性制度设计。根据《条例》,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投资区等各类工业集中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对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中区,地方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审批建设项目。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未完成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办理上述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手续,并通报当地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还要将排污单位遵守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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